纪委女领导成被查对象的情人 行贿还是“情感”花费?

2018年02月09日 07:36   来源:北京晨报   许昔龙

  据近日媒体报道,吉林四平一医院院长赵某于2013年5月被人举报违纪后,当地市卫计委纪委女领导李某找其谈话,最后得以从轻处理,为表感谢,他给李某送去15万现金、价值2万多元的手表、6.5万元装修款,当年10月份,赵某把这位比他小7岁的女上级发展为情人,又为其支付生活费几十万元,期间因赵某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被李某觉察后,又特别给李某支付了30万元补偿金,前后共计给了李某93万元,检察机关因此指控赵某向上级情人行贿93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对于赵某送给李某财物的时间节点应当以2013年10月二人确立非正常两性关系为分界点,在此之前给付财物共计24万余元的行为属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对于在此之后给付的财物行为因其二人已属于同一利益共同体,其经济往来属个人感情问题,不应认定为行贿,更不宜用刑法来评价。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赵某为了使自己违纪一事得到李某的照顾,自然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此先后送给李某24万余元,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法构成行贿罪。而当他们成为情人关系之后,尽管李某在职权上看依然是赵某的上级,但在这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表明赵某向李某提出过具体的请托事由,李某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赵某提供帮助,期间给李某一方所支付的生活费、补偿金等体现不出钱权交易的特征,故不好给其定罪,这应是法院没有将93万元全部认定为行贿罪的审判逻辑。

  由于赵某给上级情人所送的相关财物没有相对应的请托事由,这种特殊的情感关系正好为其解了围。但是,如果因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地给公职人员送去财物的,哪怕是情人关系、兄弟关系,均有可能成立行贿罪,类似的司法判例也不在少数。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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