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式的火灾问责制度合理吗

2017年12月29日 07:45   来源:红网   陈晓蓓

  近日,长春市政府在政府工作会议中提出了追责铁规:如果发生亡人火灾,在年底评估考核干部过程中,负责人的考核奖励一律取消,进步的干部一律中止,已经晋上的一律撤下来。(12月27日《新文化报》)

  建立问责制度是推行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有效的方法。但是,该市的做法不禁让人疑惑,这种“一刀切”的问责方法是否合理?

  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发布的2017年1月~10月火灾统计数据可知,电气问题和用火不慎是首要原因。这两种起因的背后,往往是人的疏忽或者产品质量,比如用电时户主离开,又比如劣质电器引发爆炸。而纵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责任人需要做的是防火教育、负责区域安全检查和监督,以及消防设备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在《办法》中,并未要求有关干部为其负责的行政区域的所有火灾负责。如果仅仅依据是否“亡人”而非火灾的具体原因进行追责,是否又是一种懒政呢?若是因为电器质量引起火灾,追责企业以及当地质监局,召回问题产品,显然远比将火灾发生地的行政官员降职更切实。

  火灾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自然原因。雷击、自燃、静电等都能引起火灾。即便有避雷针,由于实际安装环境的差异,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测算仍是一个技术难题。自然原因的火灾实则是天灾。天灾偶然性高,防备难度也高。因天灾而被降职,有关干部恐怕太冤了。何时何地打雷,老天爷可不会和有关干部商量。看来,人们常说“官运”很重要不是没有道理的。“运不好”是会直接导致以往的成绩被一票否决的。

  同时,这种“一刀切”的政策,极有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在高压之下,有关干部不得不防患于未然,可能因此而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

  政策并非越硬越有效。在一项政策出台前,必须考虑现实复杂的情况,问责制度也不应该只限于几个人的问责。希望用一项简单的政策解决复杂的问题,强调降职而非总结归纳原因的做法,难逃懒政的嫌疑。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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