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想说爱你不容易

2017年12月04日 09:40   来源:红网   石飞

  时令已近年尾,又到快发年终奖的时候了。大小单位的职工都在掰着指头查天数,欣喜地期待。但是,“临时工”却高兴不起来,唯有沮丧。因为长期以来,多数单位总是把“临时工”排除在年终奖之外。“年终奖,想说爱你不容易!”可谓是“临时工”久唱不衰的伤感曲。

  不给“临时工”发年终奖的现象,由来已久,相当普遍,似乎成了一条“顺理成章”和“天经地义”的“潜规则”。计划经济时代都是这样做的,每到年终,编制内的“正式工”皆大欢喜,年终奖人人有份,“临时工”只能一边看着。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用工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五花八门的用工形式悉被废除,实行了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单位的正式员工,依法享有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一视同仁”的权利。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必须视为单位正式员工。从法律层面上讲,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只有劳动合同长短区分,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别。“临时工”的概念早已退出历史舞台,寿终正寝。

  然而,在当下,不少用人单位依然保留“临时工”用工形式,对他们支付远低于所谓正式工的薪酬,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年终奖,则是想都不要想。我的4位老乡在2家国企都已工作3年,因为是临时工,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年终奖,而所谓的正式工却人人有份,多的七八千元,最少的也是二三千元。这既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本已消亡的“临时工”,现在却与时俱进地变着花样地“再生”着。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是“正式工”,“编外用人”则是“临时工”。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须受编制控制,编制外用人本来就是违规的,一些地方人事部门公然发文批准“编外招聘”,这明显涉嫌“执法违法”。在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工”,未签劳动合同的就是“临时工”。须知,用人不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人为地将用工形式搞成“三六九等”,并弄出个“临时工”群体,尽管于法相悖,但因诸多原因所致,要马上“拨乱反正”,彻底消弭,实属不大现实。既然如此,那就应该公平公正地善待“临时工”,让他们与所谓的“正式工”一样享受年终奖。

  年终奖是什么?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曾作过权威解释,年终奖包括年终加薪、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所以,用人单位对无端被扣着“临时工”帽子的劳动者不发年终奖,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违反《劳动法》行为。更何况,这些所谓的“临时工”一般都在苦脏累险岗位,付出的艰辛、抛撒的汗水远比那些所谓的“正式工”多。到头来,却让他们只能当年终奖的旁观者。从道德层面上说,未免有些缺德。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制用人单位祛除歧视所谓“临时工”的惯病痼疾,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广泛深入宣传劳动用工制度,宣传“同工同酬”原则。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给所谓“临时工”发年终奖的行为,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论处,责令改正,限期补发;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再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和裁决有关年终奖的诉讼,确保所谓“临时工”能够依法享受年终奖。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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