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召回缺陷产品为啥不主动?

2017年11月29日 09:58   来源:检察日报   郑博超

  这两日,宜家深陷“召回门”风波。

  据澎湃新闻报道,瑞典家具零售商宜家家居最近宣布,在美国和加拿大再次召回共计1730万个抽屉柜,原因是又有一名儿童被翻倒的家具砸中身亡,截至目前类似事故已造成8名儿童死亡。

  事件引起关注后,有媒体记者在宜家中国官网上查询,发现上述存在倾覆风险的102个子系列抽屉柜中,有22个正在中国销售,也没有被召回。而北美消费者则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直接退货退款,另一种则是接受宜家提供的免费固定柜体服务。舆论风暴中,宜家通过媒体回应称,这个产品是符合中国的国家规定的,这个产品如果是固定在墙上是安全的。

  对于涉事的抽屉柜具有较高的倾覆危险,宜家并未否认。但是中国消费者的召回选择,明显打了折扣。所谓召回,就是产品的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销售商从消费者手中收回有缺陷的产品。这里说的产品缺陷,不是个别产品的质量不达标,常常是因为产品设计或生产线上的问题造成的批量产品存在普遍性缺陷,甚至是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严重缺陷。某一款或某一批次的产品存在普遍性的缺陷,甚至是普遍性的安全隐患,生产者要为自己的产品负责,要为消费者负责,召回是最好的选择。“固定在墙上是安全的”的辩解并不让人信服。

  大批量地召回有质量缺陷的产品,当然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但生产者的“不情愿”也是自然的。首先是成本问题。召回的不是一件两件,而是大批量的,动辄成千上万的数量。其次是形象问题。厂家的一款产品或一个批次的产品因缺陷被召回,多少会对同品牌产品产生不良影响,这也是很正常的。

  既然召回产品是生产厂家不情愿的事,那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就应该通过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来依法“干预”。召回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将生产者召回有重大缺陷和安全隐患的批量产品明确为一种法律义务,以更好地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召回行为的具体启动,可以是产品生产者发现缺陷产品后,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召回该产品。主动召回的背后,不能少了强制召回,也就是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缺陷产品威胁公共利益而生产者又怠于召回后,要求制造商召回或通过司法判决明令制造商召回。

  同样的缺陷产品,宜家在美国和加拿大主动采取了召回行动,在中国就不那么“主动”,而且差别对待。我们就此大肆批判宜家,并不理性,更应该反思是否为企业召回缺陷产品建立了一个有约束力的制度环境。事实上,虽然我国有过召回先例,但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构建明显滞后。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召回都并未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理念。

  一项法律制度,提供的不仅仅是行为指引和约束,更是一种价值文化的塑造。相信当我们建立起成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后,跨国企业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会一样地主动召回缺陷产品。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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