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6部委近日联合发文,明确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措施,显示出国家对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视。当前,必须充分认识一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累积的风险,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新预算法构建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法律框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的权限,同时对地方政府举债也有严格的规定。在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面前,一些地方政府“另辟蹊径”进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比如采取不规范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回购合作方投资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办法,进行变相举债融资、“明股暗债”。有的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政企不分,甚至由政府给融资平台提供担保。同时,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风险超过警戒线。
从债务率、负债率等指标看,我国的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累积了一定的财政金融风险,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如果不及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极易引发效仿、蔓延。为此,要把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一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督促地方严格落实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规范政府举债程序。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往往“创新”和隐蔽,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对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二是加强多部门密切配合,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协调监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涉及面广,包括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只靠个别部门难以全面有效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进行联合执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
三是要“开前门,堵后门”,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今年,我国虽然保持3%的赤字率不变,但由于经济总量增加,赤字规模也相应扩大。要合理安排新增债券规模,满足地方政府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稳增长、补短板。此外,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应充分考虑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分配。
总之,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力争把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才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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