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G20税改成果 迈向国际税收治理现代化

2017年04月26日 07:3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廖益新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在总结8年来执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简称“2号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G20/OECD 共同发起的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项目(简称“BEPS项目”)成果,在调查调整程序及方式、监控管理、转让定价方法、无形资产、关联劳务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方面呈现不少新亮点,反映出中国向国际税收治理现代化又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吸收应用BEPS项目改革建议措施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泛滥,其制度成因是各国原有的国际税收制度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的步伐,不能适应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和数字经济交易方式下对所得公平课税的需要。

  为此,在习近平主席参加的2015年G20安塔利亚峰会上,通过了BEPS项目一揽子成果,其核心理念就是要通过各国在国内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中落实相关的改革措施,确保实现“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课税”。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的G20杭州峰会,进一步重申“支持及时、持续、广泛落实BEPS项目一揽子成果”,“以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并促进增长”。

  在这一背景下,“6号公告”在转让定价规则制定中吸收应用BEPS项目相关改革建议措施,突出“价值贡献”作为无形资产收益分配的核心因素,强调关联劳务要体现受益性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应确定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对利润的贡献。这些规则贯彻体现了G20国际税改实现利润在价值创造地课税的核心精神,反映了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则秩序方面的主张要求,亦进一步提升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代化水平。

  促进企业主动遵从税法

  国际税收治理的概念本身,内涵有合作共治的理念和要求。税法要实现其立法意图,仅仅靠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在更大程度上还需依赖广大纳税人的自觉依法遵从。

  “6号公告”在迈向国际税收现代化目标上的另一亮点,是改变了在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处于利益冲突的传统观念,以及税务机关依靠事后进行调查调整补税的规制方式,将管理重心前移,强调“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通过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和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促进企业主动遵从税法。

  “6号公告”中明确,有关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通知或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以及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都集中体现了现代税收治理提倡的注重发挥纳税人主动依法奉行作用,构建和谐税收征管氛围的理念。

  注重程序正义法治理念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一个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目的在于促进各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这是G20杭州峰会上达成的一种新共识。这就要求各国国际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税收法治的基础上,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税收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使税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能够更好地服务和助力企业走出去在全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6号公告”条文内容的另一亮点,是在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实体性规范和检测标准的同时,注重程序正义法治理念,完善和细化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工作程序,尤其是进一步规范了适用于预约定价安排和特别纳税调查相应调整的相互协商程序,通过协商机制避免或消除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这对及时有效地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提升税法适用的确定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作者为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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