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最低消费”当蔚然成风

2017年03月31日 07:31   来源:红网   符向军

  29日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实施消费者投诉首接负责制。并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违反者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月30日《人民日报》)

  餐饮、娱乐业设置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的现象由来已久,不但涉嫌霸王条款,侵犯到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助长了“中国式剩宴”等奢靡浪费攀比之风。商家逐利本无可厚非,但要依法诚信经营,不能侵害合法权益,更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并未明确叫停商家“最低消费”及其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行为,这是商家设置“最低消费”等行为合法与否存在争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时有所见而执法监管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地方立法叫停商家“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山东应是先行者。此前,虽然有乌鲁木齐等地工商部门叫停餐饮、娱乐业最低消费,但这属于地方行政执法监管的“零敲碎打”,并未引起普遍示范效应。2014年2月12日,最高法院明确表示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起诉维权,但这仍属于准“司法解释”,法律效应不强。2014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企业若违规,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但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立法,法律位阶不高,且该规定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实践中也未得到有效执行。

  山东立法叫停“最低消费”,再次直面餐饮业霸王条款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对市场乱象的有力回应和对社会民生的积极关切,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对广大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利好”,应该为此叫好。

  当然,作为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上述《条例》并无太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仍未免规定比较简单,难以排除实践中一些变相的“最低消费”以改头换面、巧立名目的形式重新登场,比如商家以设置最低消费人数代替设置最低消费金额,以“包间使用费”代替“包间最低消费”,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躲避执法监管。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实践中还需进一步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强调餐饮企业应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选择权,不得设定各种变相的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并明确界定“最低消费”的概念及其各种违法情形和法律后果,明确规定消费者维权投诉的受理、监管部门,以法律的精细完善推动监管执法有效“亮剑”,避免商家钻法律空子,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期待山东立法叫停“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产生广泛的示范意义,不但带动更多地方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推动国家立法层面尽快明确“最低消费”等消费服务领域潜规则的违法性,让旗帜鲜明地叫停和惩治“最低消费”成为社会共识并蔚然成风,也让广大消费者更有底气维权,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