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金融“两个中心”如何联动

2017年03月07日 09:04   来源:解放日报   殷啸虎 李建伟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上海的战略任务,也是上海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重大使命。在这一工作实施推进中,要深刻地把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二者的密切联系和辩证关系。

  实践证明,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紧密结合,是社会变革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重要引擎。没有金融支持的科创是“贫血”的科创,没有科创支撑的金融是“泡沫”的金融。科创及其产业化需要金融支持,同时也为金融体系的创新发展拓展了空间。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融合,推进科创中心和金融中心的联动发展、协同发展,是上海科创中心和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上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举全市之力推进科创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虽然科创中心、金融中心建设各自均有政策举措支持,但在“两个中心”的共生、共融和共同发展中,尤其是联动有关机制、法制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

  短板一:科创中心、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组织机制联动不足。国务院有关通知提出,上海要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形成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集聚活跃、科技金融支撑有力、企业投入动力得到充分激发的创新投融资体系。在这方面,上海出台了一些单项的具体安排,但尚无正式出台实施关于协调、协同两个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案。

  短板二:科创中心、金融中心建设的机构、业务联动不足。上海在风险投资机构数、募资总额方面是排全国首位,但风险投资本地案例数、本地获得资金数等落在北京、深圳等地之后。同时,科创中心、金融中心建设微观主体的科研机构、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科研业务、企业业务、金融业务之间,相互联结、联动的制度与办法不多。这里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及政府增信担保手段和创新体系,就是制约联动的一个明显短板。

  短板三:科创中心、金融中心建设的监管、规范联动不足。科技创新尤其是金融发展有着特定的监管规范,如行业准入、业务准入、经营特许等。很多人、很多企业选择上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上海市场的规范性和政府的高效。但也有企业借机打着科技企业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科技创新”“金融创新”的幌子,违规从事“原始股”投资、互联网金融传销、“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而在这方面,有关规范性、约束性的规定和制度安排缺失。长远来看,一定程度会给科技创新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解决科创中心、金融中心联动发展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运用法治化的手段,遵循法治化的路径,结合上海发展实践,对“两个中心”联动建设所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

  一是政策、措施的协调与协同。要把科创中心和金融中心的联动建设,视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导向”和“操作导向”的基础上,推进“两个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协调、协同。

  比如,科创中心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制度;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完善,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融资、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开创了新的发展空间。此外,诸如“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全资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建设股权众筹平台,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等政策措施,与现行金融监管法规存在一定冲突,需要协调解决。

  二是机构、业务的协调与协同。应加快构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领域。完善风险逐级分担和奖励机制,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放、风险投资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

  三是监管、规范的协调与协同。知名经济学者萨缪尔森认为,金融机构和小孩是需要监管的,因为它们用的都不是自己的钱。金融是特许行业,创新不能成为违规的借口和幌子。在大力推进“两个中心”建设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相关业务进行协调监管、协同规范,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是组织、实施的协调与协同。科创中心、金融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由国家有关部门、上海市及其有关机构相应承担工作任务。新形势下,还需要在组织上进行相应的法治化制度安排。在顶层设计、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实现上下联动、左右联动,统筹运用各部门力量,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推动联动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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