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劳务所得税起征点37年未变 提高是权宜之计

2017年03月03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认为,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这顺应了民意诉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乃至社会发展的调节作用和激励功能。

  劳务所得税自1980年实施800元的起征点以来,已经有长达37年未进行调整。2017年全国两会开幕在即,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据报道,民进中央拟在会上提交《关于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建议大幅调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32日澎湃新闻)

  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早已有之,而今再起,足见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按道理,37年都过去了,《个人所得税法》已进行了六次修订,个税起征点也从800元增至3500元,可劳务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却沿用至今,这显然不合理。

  从目前情况来看,劳务所得税的征收群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事业单位的临时佣工和实习生,这类人群属于低收入阶层。另一类是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科研、设计、技术服务等的人员。仅仅因为雇佣关系的不同,就要缴纳差异巨大的税款,这让本就拮据的低收入群体背上了更沉重的税收负担,有失公允,很不合理。

  37年未进行调整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一路走来,不仅背离了初衷,有违税收的公平性,也存在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鼓励创新创业,也不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劳务所得税起征点都亟待提高。

  不过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即便是“大幅调高”,也应是一个权宜之计,而不是“百年大计”。从根本和长远出发,还是要加快推进个税改革。这除了大幅度提高劳务类报酬起征点,以减轻大多数普通劳动者的负担外,还要加强对真正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应尽可能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进行合并归类,实行统一的征税方法,并考虑按年综合征收,统一扣除有关费用,而不是单把“劳务”拎出来。

  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经济学基本原理来看,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属于劳动者劳动所得,属于工作收入,与资本利得收入的性质完全不同。既然如此,就可以“合二为一”,没有理由以“雇佣关系”不同而一味区别对待,进而制造不公。另一方面,这也符合“国际惯例”。据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内的劳务所得实行统一的征税方法,按年综合征收,统一扣除有关费用更主要的。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这顺应了民意诉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乃至社会发展的调节作用和激励功能。(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张国栋)


  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频道开放投稿,原创评论、理论文章可发至cepl#ce.cn(#改为@)。详见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频道征稿启事


相关文章:
劳务税起征点为啥36年未改

     劳务税37年未变如“燕口夺泥”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