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修法后红会公信力打个翻身仗

2017年02月27日 14:04   来源:东方网   梁江涛

  据2月25日《法制日报》载,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15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在被问及是否因一些影响红会公信力的社会事件而修改红十字会法时,郭林茂说:“有关系没有,肯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说有多少直接的关系、有多大的关系,这也不妥当。”

  众所周知,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根据警方的调查和郭美美本人的供述:她以及她的资金来源都与中国红十字会毫无关系。但在“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发生后,社会捐款数以及慈善组织捐赠数额均出现锐减。有人愤然地说:“郭美美三天毁掉红会100年!”

  背了负面事件的黑锅,红会的公信力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波,这是不争的事实。显而易见,这次修订“红十字会法”,就是构建制度的笼子,使红会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得到规范。红会公信力受到质疑,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约束的缺失。由于各方面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的缺失,红会公信力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此次红会修法已从制度上重启监督窗口,接下来,在执行中应有全方位的监督机制需紧紧跟进。

  我以为,监督的核心前提是提升红会人员素质,使红会运动成为一种崇高的运动,使红会变成崇高的组织,使红会工作人员成为敬业的工作人员。前几年的红会掌门人曾说过一句话,至今记忆犹新:“要赚钱的人远离红会”。红会的原旨就要求它的组织和人员,必须坚守人道、博爱、奉献的基本原则和公益精神,不能见利忘义,不能背离宗旨搞商业化潜规则,更不能从中捞取小团体利益,甚至是个别人搞权力寻租、坐地分肥。

  重塑红会“百年老店”的公信力,既要从内部提升人员素质,健全监督机制,更需进一步完善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共同构成的人道救援和慈善公益的体制机制,并形成公开透明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构建好与社会和公民沟通的平台渠道,保护好公众的利益。

  诚然,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的规定,社会捐助由民政部门监督。在修法中,民政部门的监督予以保留,具有行业管理职责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多监督比少监督好,有监督比没监督好。”但有必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探索更为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外部监督机制。比如以往的监督委员会,应通过改革,使之继续发挥作用,运作更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以防范“我的地盘我做主”。

  令人欣慰的是,尽管这些年对红会公信力的质疑之声风生水起,但红会一直在反思,在努力,在改革,尤其在信息公开方面可圈可点。比如,在突发性重大灾难事件中,红会救援募捐、紧急运送救灾物资等,与公众交流很顺畅,信息公开很及时,是有目共睹的。不过,公众最希望看到的是红会的积极行动——自我革命的行动、回应质疑的行动、敞开监督的行动,尤其是革除积弊的行动。

  有人有钱的地方,就有江湖。之前,红会遭遇一些负面事件,今后还有可能会遇到一些类似的事件,对此,红会应有心理预期,未雨绸缪,积极予以应对。尤其是监督委员会的超脱性、捐款去向等,都应正面回应,不避锋芒。只要民政、审计、纪监等职能部门同期介入,联手调查,敞开窗口,捧出账单,不管什么样的负面事件,都能真相大白。同时,构建红会的政府监督、专业监督、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机制,遇事及时释疑解惑,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阳光慈善”则指日可待。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红会的公信力也要靠实干。应将红会人道、博爱、奉献的基本原则和公益精神,持之以恒地融入到每一个慈善公益行动之中,就必须启动实质性的改革,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构筑保护公众利益的运行机制,更多的赋予捐赠人的知情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为慈善事业打造“玻璃口袋”。如今,红会修法是一次极好的机遇,红会能否趁风趁热,在公信力上打它一个翻身仗,公众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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