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需鼓励和规范双翼驱动

2017年02月22日 08:4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和静钧

  对“共享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单纯的市场现象来应对,也不能将其作为纯粹的公共产品来进行公用事业化管理。“共享汽车”需在“鼓励”与“规范”的双重杠杆下进行有机调整

  手机下单、随叫随走、每公里1元……继“共享单车”后,“共享汽车”又成为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成都、武汉等十余地的街头一景。“共享汽车”普遍使用方便,只需刷卡或登录APP即可租赁,而且价格比出租车低,还有各类保险服务。

  “共享经济”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经济活动现象,它整合了线下资源,是一场以需求方为终端的消费革命,且呈越来越兴旺之势。以“共享汽车”为例,一辆投入共享的汽车至少可以覆盖13个用车人,这对日趋拥堵的城市交通而言,相当于大大减少了上路车的流量,能有效缓解交通紧张状况。而从其他连带和附带的结果来看,“共享汽车”对减少废气排放、发展节能经济、提高城市生活便利度、缓解城市生活压力等,均有可预见的好处。

  与“共享单车”相比,“共享汽车”对公共空间的需求更大。这意味着,每一座城市对“共享汽车”的保有量与承载能力有个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共享汽车”的共享经济益处就会消失。而“共享经济”毕竟本质上也属于“共享市场”,供给方与再中介化后的平台商,都有盈利和保成本的压力,只有超过一定规模,才能越过经营成本的界限。所以,“共享汽车”又必须在投放到一定数量后,才会有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可能,“共享经济”的好处与便利才会显现出来。

  这一悖论的存在,意味着对“共享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单纯的市场现象来应对,也不能将其作为纯粹的公共产品来进行公用事业化管理。“共享汽车”需在“鼓励”与“规范”的双重杠杆下进行有机调整。

  从“鼓励”侧面上看,“共享汽车”发展遭遇的瓶颈,首先就是停放点。基于“共享汽车”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地方政府应在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适当开辟“共享汽车”停靠站,并在停车场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鉴于“共享汽车”供给方与平台商往往投入大,成本压力大,在发展初期,地方政府不妨以税费减免等各类举措,支持和鼓励这一新型经济走向成熟。由于其成本回收周期长,地方政府还需要在融资等方面“扶一把”。

  而从“规范”侧面上看,“共享经济”往往会毁于一哄而上的无序竞争。一些城市目前上演的“共享单车”大战,造成投资人看不清盈利预期;而单车损耗率高和人为破坏事件频发,也造成新的城市公共安全隐患。为此,城市决策者们应基于城市人口密集度等数据,谨慎地设置经营者准入数量上限,以免造成市场恶性竞争或竞争不足。另一方面,“共享汽车”经营方应在成本与营收估算后,对“共享汽车”投入车辆数量设置上限,以免形成新一轮公共空间紧张局面。

  如此来看,只有“鼓励”与“规范”双翼齐动,“共享经济”才会顺利地御风而起、搏击商海。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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