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监管“缺位”,不少地方村委会公章被村干部装进了“口袋”,由此产生乱盖章、人情章等公章上的腐败问题。近日,新华社记者走访河南省部分地市发现,一些乡镇矫枉过正,权力“越位”,村委会公章放到了乡镇政府“柜子”里,成为乡镇政府“代管”的对象,有的已长达5年之久。(2月14日新华社)
“村章乡管”确实念歪了经。公章代表的是村委会,那么,管理使用公章的也应该是村委会的成员,而不应该是任何其他组织。
现在全国都进行了乡镇撤并,以我的家乡来说,一个乡镇动辄近10万人,几十个村,农民盖一个章就得跑几十里;如果一次遇不到人,跑两次岂不要急哭了?而一些交通不发达的边远山区,更要翻山越岭。再说,村民到乡镇政府,可能连盖章的地点和人员都找不到。这种损害农民利益的做法是南辕北辙,逆向行驶了。
关于村委会的公章保管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如果发现村委会干部在公章管理使用上有问题,乡镇政府需要的不是“村章乡管”,将公章收上来,恰恰相反,应该指导村委会依法实行自治,让村民对公章的使用行使好监督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强调的是敢试敢冒,往往改革突破了法律,等改革成熟之后,再把改革的经验规定到法律中,这被称为“先破后立”。现在,当改革已经30多年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在进行的全面改革,要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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