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激活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减轻中低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11月,财政部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处;随后,有媒体披露个税改革正在提速推进,个税改革方案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出炉。(12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
个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有力杠杆,其重心针对高收入阶层行业。因此,假若个税起征点过低,会将更多中低收入的人群“圈”进来,伴随物价上涨带来的外部效应,如果个税起征点不能实现“水涨船高”,势必会折伤这部分人的利益,甚至可能不小心“沦落”为“劫贫”工具。
近几年,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甚嚣尘上,似乎在每一次呼声过后不久,个税改革都会朝着提高起征点的思路向前推进。实际上,个税起征点并非越高越好。因为个税起征点和个税收入之间是一条正态分布曲线,起初为上升,到达临界点后反而下降。这说明,超过临界点的起征点作用将为“负”。在我国,临界点为3500元,还是10000元,都需要“数据说话”,而不能“随便”说个数字。而且,由于我们各个城市的工薪阶层收入水平参差不齐,“一刀切”显然有失公平。
有清华大学教授建议,“个税起征点应调到5000元。”笔者认为,慎谈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税“逆调节”现象和起征点“效益悖论”的力量,不可小觑。提高个税起征点,并非越高越好。如果有大幅度提高,个税的“逆调节”会让需强化监管的高收入者的承担变少,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易有效监管的工薪阶层成了税负的主体。
个税不应掉入“劫贫济富”漩涡。按照计算,假设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和10000元,对高薪酬的人群来说,减少的税负比低收入者多。换言之,一味提高个税起征点,容易导致“劫贫济富”,富人减税更多,而穷人则没占到任何便宜,这足以说明仅仅依靠提高个税起征”的“一刀切”做法,根本行不通。这也是为何我国2006年个税工资薪金起征点由800元提至1600元,2008年进一步提高至2000元,从2011年到现在5年的时间,个税起征点没有再进行调整的根本原因。
“劫富济贫”,才应该成为个税努力的方向,如果个税不能作为“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姿态出现,势必出现穷人多缴税的外部不经济效果,这肯定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个税设计的初衷本就是调节高收入、缓解因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税进行二次分配,从而保护“穷人”利益。一些专家仅谈提高个税起征点也并不全面,要实现目标,应多管齐下,通过调整免征额、税率,提高个人起征点以及边际税率等科学组合来实现“多向管制”,实行针对不同城市的“个性税收”也不错。同时,可摆脱个税按“人头”收税的“鸟笼困境”,将其外延扩大至一个家庭或一个经济组合体,都非常值得期待。
个税改革,仅以提高起征点为方向容易走进“死胡同”。有新闻称,将来的个税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为大方向,对于综合所得,未来将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首套房贷款利率、再教育支出或将成为抵扣首选,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