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刚公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不少关注。先是当地《齐鲁晚报》在12月7日头版刊登《亲友来居住,三天内要登记》的报道,进而引发网络质疑。有网友不淡定地表示:以后到丈母娘家住三天不登记会不会被抓起来?
按照这样的规定,不仅会给有关部门的管理带来巨大工作量,而且事实上可能也无法落实。微博认证为“济南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处民警孙健”的“孙警官说事”,也发声表示“不是你想象的那样”。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查看暂行办法原文,确实有“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规定(第八条),同时还规定住宿、住院、入学等情形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问题就在于,暂行办法把亲友来访这种情形给漏了,要么就是默认这种情形不需要登记,以至于引起误读。如果按照规定原文,“亲友来居住三天内要登记”的解读,并不能算错。
目前,各地仍在实行流动人口登记,只是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各地规定的应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条件也不一样,其中不乏有像山东这样规定三天之内应登记的,也有的是七天之内不等。
今年7月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也作出类似规定,但其“应用场景”更加细化。很重要的一点是,该条例规定,居住在本地常住人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30天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这就规避了类似“走亲访友三天内要登记”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山东的暂行办法加上这一“豁免条款”,就不会出现眼下的这种尴尬。
不能说山东在规定中更多体现出了管理思维而缺乏服务理念,毕竟这还只是纸面上的规定,而不是实际执行。但如果当地不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也应在具体实施细则中作出解释,或者针对实际执行层面加以正确指导。否则,一旦被基层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拿鸡毛当令箭”,确实可能出现扰民乃至于侵犯人身权利等问题。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是一件细致繁琐的事情,按照现在的管理新规,既会给基层增加了很大压力,也会给流动人口的正常流动带来诸多不便。
不过,从这起纸面上的风波,倒是让人看到社会在进步,以及公民意识提高的一面。这表明,公众对不当使用公权力的警惕性提高了不少。十多年前的孙志刚案及其引发的对暂住证问题的讨论,已让人们深刻了解到,迁徙自由是公民固有权利,不容任意剥夺。当下的居住证登记和申报,重心应落在服务而不是管理,出发点应是方便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更方便地工作与生活,而不是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
因此,无论法规政策制定还是具体执行层面,都应守住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等原则,否则就可能回到原先的管治思维,变成开倒车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