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宸: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与绿色发展

2016年11月30日 15:29   来源:国际在线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事物,其创新模式正在挑战原有的利益格局,颠覆传统金融垄断的局面。为了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为了既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防范其风险,又能维护金融市场创新和绿色发展,我认为应尽快创新建立与其配套的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互联网金融是以当代的信息技术为基础,顺应现代金融所需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服务产业。它以中间服务成本低、操作便捷、服务效率高等特点而在现代金融产业中获得一席之地。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等要求。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也对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互联网金融无论作为新型的金融形式为社会提供创新型的金融产品,还是作为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都是“普惠金融”的切实体现,在有效监管之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推动力。

  互联网金融有效补充了以银行为代表的主体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功能,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推动了金融业务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同时,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使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变得日益复杂。如P2P的跑路潮、倒闭潮,网络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等都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这对我们原有的监管框架以及监管主体提出了挑战。这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但同时也是监管创新的契机。

  互联网金融既需要监管,又需要培育,既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更要放眼未来的发展。上个月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教授在上海出席封面智库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互联网金融普惠与安全”专家研讨会上提出,最重要的是,要在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既要保持创新的活力,又要保持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发展。本人建议监管机构要逐步建立“大数据监管”,以来取得“监管与培育”、“当前和未来”良性互动的平衡关系。

  对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一方面取决于专业金融水平,没有专业金融知识,仅靠互联网知识是不够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一定的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把对传统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规则简单照搬。一是要用开放的心态尊重互联网精神,要充分了解尊重互联网开放自由、责任共享的精神。二是要以开放的心态相信互联网,监管不能像过去一样过度保护,一定要把监管建立在相信这一代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决策能力、自担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三是要以开放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给现代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巨大冲击,抱着开放迎接的心态,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抵制。

  首先,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乱象”缘于当前金融监管构架与金融创新、混业经营之间的不匹配。这还缘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认识上的混乱以及现有监管规则相对技术发展的滞后性。我们需要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打破现有体系内“分业监管”的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做功能上的认定,并归属相应的监管部门。

  其次,将当前国内主要以机构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转化为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市场合规监管。金融监管的核心是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体系,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维护市场程序正义和效率。

  其三,尊重市场主体间签署的合法契约。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障合同法的有效执行。坚决打破“刚性兑付”,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和决定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应该把投资者教育作为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作来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的投资心态、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基本知识等进行长期、系统的教育。我们也要让投资者明白,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是为投资者兜底,而是在产品信息合法披露、风险有效揭示的基础上,要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一个健康的市场,投资者应该始终坚信: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是成正相关的,妄图追求高收益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金融产品,这不符合金融的基本属性。此外,逐步提高投资人的契约意识,让投资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并按照合同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其四,在监管手段方面,建立信息共享的企业、个人征信体系。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系统要提高对个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发展银行信用信息与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单位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共享的征信体系,填补我国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上的空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促进消费信贷和消费健康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缓解中小企业借款难、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提高企业、个人以及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这也是当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及基础性的工作。

  建立“大数据监管”,重塑金融监管方式。目前我们的金融业态已经发生深刻改变,先进的信息通讯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早已广泛应用在各种类型的金融企业当中。如果我们的金融监管还是传统的模式,是难以实现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低成本性。

  “大数据监管”的理念,是指以动态、实时、互动的方式,通过金融大数据对金融系统内的行为和其潜在风险进行系统性的、规范性和前瞻性的监管。

  大数据来临之后,互联网金融面临全新的风险特征,与原先小数据的管理方法有很大差异。现在唯一能够使全行在几分钟之内瘫痪的就是IT故障,大数据的接口很多,不像传统数据,攻击点有限,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加快研究,特别希望监管部门给互联网金融多一些帮助和指导。在大数据方面,银行的专业人才非常匮乏,而且能做到技术性和业务性兼顾的不多,工程师不懂业务,懂业务的不懂技术,两方面无法顺畅沟通,所以互联网金融还需要加强团队建设。

  尽管“大数据监管”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实际上,当金融业还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时,受制于资源有限、成本因素和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监管部门已经很难采取及时的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的先进技术实际上是提供一个良好的契机,可以让金融监管发挥更大的效力。先进的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检测金融市场与企业的动态大数据,而电子化的渠道有效地降低监管的搜索成本。多渠道的信息数据来源可以降低监管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而通过机器学习可以构建智能监管监测系统。这些信息化金融监管手段来源于市场,作用于市场,检测于市场,这是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一,是监管的分布化和动态化。以属地、业务、机构等为导向的监管将会逐渐弱化,监管将更多地针对数据及数据背后所代表的行为。其二,是监管的协同化。金融行为越来越深地嵌入人们日常生活,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这种变化将促使金融业监管者与非金融业监管者之间增加跨界协同。以数据为纽带,监管者之间的交互将越来越频繁,监管框架和规则也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其三,大数据配之以有效的分析和呈现工具,不仅能让监管者迅速观察到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事件,更能让其预测到即将发生的风险和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这样,监管者可以动态地配置监管资源。

  互联网技术正在把人类从工业时代带入数据时代。其本质和深远的影响,将不亚于将我们带出农耕时代的工业革命。在可见的将来,新的产品、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将不断涌现,原有的生存和竞争法则会被修改。正如气候变化带来寒武纪生命大爆发后,每一个物种都需要时间在生态体系中找到自己的最终位置。看似简单的干预,可能给整个生态体系带来意想不到的连锁反应,甚至可能使生态体系朝着出乎意料的方向演化。互联网金融需要敬畏监管、主动合规,更需要认认真真过监管合规关。

  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守望者,监管体系及其背后的理念也面临进化压力,所以应尽快建立“大数据”为特征的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本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当前国家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更合理的监管制度、更理性的参与者、更完善的市场,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将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抓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宝贵时机,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制度和良好经营竞争秩序构建,剔除心术不正的违规违法经营者,为踏实、守信的经营者提供“弯道超车”的机会,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成为“良币驱逐劣币”的健康市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终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无论如何,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正在经历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实,行业洗牌、转型阵痛都将是这个行业发展的必经阶段。也只有经受住种种考验,使得行业逐步自律,制度日益健全,监管愈加得当,引导互联网金融有序创新,互联网金融行业才能洗去身上的污渍,真正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新亮点。(中国绿发会绿色金融工委副主任、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城乡发展投融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金融创新发展高层论坛秘书长 欧阳宸 供稿/图 许炀/编辑)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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