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中央首次在产权保护领域出台专门文件,必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保护产权是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业创新动力和活力,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与深化分工、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企业家增进对投资回报的预期,提高投资安全性、增加投资与创新的激励,有助于减少资源使用的外部性,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产权保护是国家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都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这次出台《意见》正是贯彻中央要求、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更加具体的举措。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产权制度以及对中国特色产权制度的不断自我发展与完善,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产权保护制度的内涵不断明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正在形成,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不断完善,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增大。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民间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尽管我国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对产权保护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的大背景下,亟需针对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二、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产权关系比较复杂,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就显得尤其重要。然而,现实中,由于观念上的偏差、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政策落实上的不到位等原因,当前各所有制经济主体权益并未能实现平等保护,国有产权保护不到位,农村集体产权和非公经济产权保护存在短板。在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非公经济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非公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经营活动仍然存在制度障碍和隐形壁垒,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未完全同等对待。一些私营企业家对其产权保护现状感到担忧,影响了部分民间资本持续投资的积极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激发各类生产要素的市场活力和创新活力,才能为国家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平等问题。《意见》提出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同时,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意见》要求,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类似的很多政策举措,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现,而且力度空前,必将对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加强非公有产权保护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公权力对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公权力对产权的保护依然不到位,亟需规范公权力运行,严格保护各类财产权。理论上讲,政府在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实际上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制度等多种手段保护产权,即要加强制度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公平保护各类产权,避免侵犯中小民营企业的利益和企业家的私有产权,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政府出于经济利益和权利的考虑,在与企业及个人的博弈中,在一定程度又具有侵占企业及个人利益的倾向。现实中,公权力侵害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政府违约、政策不稳定,有些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干预司法,司法行为不规范,在民营企业或企业主涉嫌违法案件办理中,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针对公权力对产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意见》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政绩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以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公权力的运行将得到有效规范,公权侵害私权的现象将大大减少。这对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提升政府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是产权最有力、最基本的保护方式。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有助于增加市场交易主体的安全感和获得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在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方面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很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例如,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不严格,侵犯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性差,产权保护不平等、执法不规范等。
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和企业主的财富安全感,影响社会资本投资兴业特别是发展实体经济的积极性,制约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动力。鉴于此,《意见》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产权保护法律不够健全、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同等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依法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申诉案件,妥善处理以往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如此等等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将对完善产权保护法治体制、规范司法行为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