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导游诱导游客购物,旅行社先垫退货款”,既然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就说明这种导游导购现象依然存在,对此,除了“执法必严”之外,我还想说的是,治导游导购,作为矛盾的“一方面”,游客应“三不”。
一者,心不贪。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之所以,有的旅行社敢玩“低团费”或“零团费”,那是在迎合有些游客贪便宜的心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试想,一趟“万里游”,不说“吃”和“住”,仅说“行”,有的还“双飞”,全程下来,旅行社总共才收你“千元”,在商言商,人家不是做慈善事业的,凭什么让你“白吃白住白玩”?而堤内损失堤外补,旅行社与导游必然千方百计而软硬兼施诱导游客购物,所以说,出门旅游,别指望天上掉馅饼,游客也要讲“货真价实”,以防贪小便宜吃大亏。
二者,眼不花。吃住行玩,不仅是“每一天”,更应该精准到“每时每刻”;这其间,如果安排购物,到什么地方购买哪些东西,必须在合同里写得一清二楚,让游客签字确认;此类条款,游客一定要睁大眼睛逐条斟酌;这其间,年老眼花者,一定要戴上老花镜细细瞅瞅。
三者,手不懒。有的导游“导山导水更导购”,特别是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对此,游客当学会维权。当下,“拇指时代”,人人都有手机,而遇上导游诱导购物,游客不妨学学记者的暗访,该拍照的拍照,该录音的录音,特别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以便去向相关方面投诉。
童叟无欺。在这儿,笔者弱弱地提醒一下旅行社,时代在进步,“导游诱导游客购物”的老皇历该翻篇了;否则的话,“强迫、诱导”之后,有的游客狂购数十万乃至数百万,让你玩“先垫退货款”去吧!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