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处理国际事务的态度从未停止

2016年11月24日 08:52   来源:中国网   陶短房

  自11月20日起,缅甸北部“民地武”和缅甸联邦军之间再度爆发激烈的武装冲突,导致大量当地边民涌入山水相连的中国云南境内,据称迄今中方已收容近3000人。

  自2011年缅北停火状态被打破,武装冲突再燃起,“难民问题”就阴魂不散,有统计称,仅冲突地区之一的若开邦在最近一系列武装冲突中就已有至少70人死亡,3万多人流离失所,2011年开始的缅北武装冲突则至少造成10万人无家可归,其中相当一部分沦为国际难民,有“上山”(翻山进入印度、泰国)的,有“下海”(辗转成为船民,漂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甚至更远的地方)的,当然也有相当数量已经或打算进入中国。一时间,国际难民问题和中国似乎扯上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那么,处理国际难民问题究竟应遵循哪些国际法和公约?中国应如何应对国际难民问题?

  国际法一般将难民定义为“因战争、天灾等不可抗力而被迫离开原籍国,寻求其它国家庇护的任何人”,许多难民接收国会将难民种类加以细分,一般会分为“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经济难民”等等。

  自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开始,各国对国际难民、尤其政治和战争难民,就形成了“不推回”和“各国互助分担”的原则。

  所谓“不推回”,是指当难民潮发生后,难民涌入过不得以“国家安全”或“不堪重负”等理由,在无法保证难民安全的情况下,把他们强行驱赶回原籍国,或拒之于国门之外,正因为有这一“不推回”原则,弹丸之地的香港在上世纪70-80年代越南船民潮爆发后,才不得不顶住巨大经济、社会压力,收容了超过20万名逃港越南人,而澳大利亚政府在斯里兰卡船民潮发生,并大批涌入澳大利亚后,采取了海上拦截、甄别遣返的措施,就引发其国内外舆论和法律界人士的激烈争议,反对这项政策者即引用“不推回”原则,而支持政府做法者则力图证明,这些泰米尔船民并非难民,而只是纯粹的“非法偷渡者”。同样,一些非法偷渡者进入目的国后一旦被发现、抓获,就立即申请难民身份,也是试图利用“不推回”原则,达到长期居留的目的。

  所谓“各国互助分摊”,即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所形成的难民潮,容留、接收国不应单独承担经济和安置压力,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二战后的许多次国际难民潮,国际红十字会和1950年12月14日成立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联合国难民署)都发起了协调、领导世界范围内保护难民、解决难民问题和分担难民照顾、安置责任的行动,如前后历时逾20年、波及南海周边许多国家、地区的越南难民问题,和困扰至今的巴勒斯坦难民问题,联合国难民署就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如为难民接收国提供资金援助和安置设施建设、难民就业培训帮助,将部分难民疏散到其它愿意接收、条件适合的国家和地区,等等。比如逃到香港的越南难民逾20万,最终经联合国难民署协调,根据“互助分摊”原则转移到第三国安置、定居的就多达143714名,远远超过事后遣返原籍的6.7万多名,更远远超过香港自身消化的1385名,可以说,没有“互助分摊”原则,香港这个“四小龙”之一,在长达30年的越南船民潮中,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可能被拖垮。

  但这种“互助分摊”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并引来扯皮、非议,如香港船民问题,难民署虽强调“互助分摊”,并书面承诺了巨额安置款项,但实际上因联合国会费拮据,经常“打白条”,截止1998年,已累计积欠“白条”11.62亿港元,成为香港纳税人的沉重负担。

  “不推回”、“互助分摊”原则迄今最大的考验,是“阿拉伯之春”爆发以来的地中海难民潮,“不推回”原则是德国总理默克尔“大开方面之门”引发欧洲难民危机的理论依据,而根据“互助分摊”原则制订的欧盟各国难民分摊强制性指标,则引发了整个欧盟的大争吵,并成为英国公投“脱欧”的重要导火索之一。

  最早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可、签署的,是根据联大1950年12月14日第429V号决议,在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1954年4月22日生效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简称公约)。该公约共46条,规定了难民的定义、地位,各国应对难民的原则、方式,难民所应享有的权力、保护,和对难民的安置、处理、居留、遣返原则等。

  由于公约系二战后的产物,只适用于1951年1月1日前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难民,为扩大适用范围,1967年1月31日,联合国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共11条,主要变动为删除“1951年1月1日”的时效,以及规定“缔约国承诺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接替该办事处的联合国任何其他机关合作,以利其执行职务;保证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有关难民状况、本议定书实施情形和现行或以后生效的有关难民的法律、条例及命令的资料与统计数据”。公约和议定书同为保护国际难民地位的国际公法。

  按照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各国不仅有责任、义务接纳、安置和照料

  “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且需为难民提供就业、福利和行政措施方面“与本国公民平等的权力”。通俗地说,难民接收国需为难民提供不低于本国公民最低水准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福利保障,并确保其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基本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障难民就业”在大规模难民潮突发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如此次“阿拉伯之春”政局动荡,大批北非船民涌入意大利、希腊等国,就令这些经济本就遭受债务危机重创、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国家不堪重负,“保障就业”实际上被“暂时养起来”的权宜之计所替代,且为了避免这些难民波及自身,一些欧盟国家索性暂时关闭了根据申根协定对成员国开放的边界,以阻止难民涌入,即便如此,“默克尔冲击波”也足以让许多欧洲小国手忙脚乱,甚至让德、法等大国的社会受到冲击。

  但公约和议定书也规定了一些对难民的制约条款,如“难民在避难期间必须受驻在国法律的约束”,以及“驻在国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接纳难民的同时,采取临时性隔离、甄别措施,并遣返可能危害本国安全,或认为不符合难民资格的人”,2011年,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和公共安全部决定逮捕、起诉并可能遣返数年前阻止数百名泰米尔船民飘洋过海进入加拿大温哥华岛“政治避难”的数名组织者,所根据的便是公约中前述规定,2008年,北约在荷兰举行过一次大规模军事演习,演习内容便是“对战争难民的快速甄别安置”,演习中鱼龙混杂的“难民”首先被集中过安检门安检,解除武装、没收所有危险品后,领取识别条形码,引入临时安置区,再经过24小时的身份甄别,其中符合难民身份者才被集中后送,进入正式难民营,而“危险分子”则被另行处理,这虽是演习,却反映了难民应急收容处置的一般程序。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中国就曾经受过难民潮的考验,上世纪初的“白俄”入华潮,以及二战前闻名世界的德国犹太难民接收事件,都初步体现出中华民族对外来避难者的宽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2年8月24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文章,称人大常委会已批准加入公约和议定书,9月2日交存加入书,即日起两项国际公约对中国同时生效。

  但中国的加入是有保留的。中国所保留的,是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第十六条和议定书第四条。其中公约第十四条主要涉及“艺术权力和工业财产”,其中谈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中国当时虽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却并未全部签署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公约,“未必能全部接受”公约第四条关于保护其它国家知识产权的规定;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涉及难民在居住国以外参与法律诉讼的保护和免责问题,中国以“未必能接受部分国家诉讼法条款”为由提出保留;议定书第四条规定“本议定书缔约国间关于议定书解释或执行的争端,如不能以其他方法解决,应依争端任何一方当事国的请求,提交国际法院”,中国因“一贯不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和“反对任何一国单方面即可诉诸国际法院的规定”为由提出保留。尽管如此,对于国际难民的定义、地位,保护和安置难民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不推回”和“国际分摊”两大精神,中国是从法律层面予以接纳的。

  2016年6月30日,中国正式加入了国际移民组织(IOM),这标志着在接纳收容难民问题上,中国正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接收国际难民,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的越南船民潮、“排华”潮和中越战争期间,据有关方面统计,到1978年底为止,中国共接受越南难民26.5万。

  大规模接受越南难民时,中国尚未加入公约和议定书,且这些人并非都符合“国际难民”标准,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拥有中国国籍的华侨。尽管如此,中国在安置这批难民时,仍遵循了两项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和“不推回”的国际难民安置惯例,这些难民、归侨先被暂时安置在庇护中心,经甄别后被后送到广西、广东、云南、福建、江西5省263个国营农场接收。

  1978年7月,中国政府向来访的联合国难民署特使保罗.哈特林提出国际援助的要求,这是在尚未加入两项公约的前提下,中国根据“互助分摊”原则提出的第一个国际间人道主义援助申请。联合国难民署随即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为庇护中心的修建和安置农场的发展,提供了持续的援助,以帮助这些难民自给自足,获得正常的生活。

  对缅甸难民的接纳收容,是中国在新时代所遭遇的最大难民潮,也是一个崭新的话题和挑战。这一切是从2009年的“果敢事件”开始的,此后7年间此起彼伏,既有大批涌入的,也有事态暂时平静后成批和平遣返的。

  对于中国收容、安置难民的历史和努力,国际社会多有肯定,2007年5月10日,联合国难民署称赞中国近三十年来对境内越南难民的安置工作是“世界上难民安置和融入社会最成功的范例之一”,理由是中国在“保障难民就业权利”方面成绩突出。

  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在难民安置问题上也存在不足。

  从外交部发言人历次官方表态中看,中方习惯于将入境避难的缅甸人称为“边民”,将其避难行动称为“暂时进入中国境内投亲靠友”,这在目前入境人数有限,且大多数入境者在中国境内的确有亲友生活的情况下,是可以应对的,但倘若缅北危机事态扩大、从而突然产生更大规模难民潮,就需要更积极、稳妥和与国际接轨的安置办法。

  上世纪70年代末的越南难民潮,由于中方预见性强、准备充分,在尚未加入两个公约,国民经济疮痍未复百废待兴的困难局面下,仍然基本成功应对,保障了难民的基本权益,并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和赞赏。如今中国已是两个公约和IOM成员,国力也今非昔比,更有条件在政策上、应对上未雨绸缪,做到遇变不慌,有备无患。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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