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应纳入法制轨道

2016年11月16日 11:13   来源:光明网   叶祝颐

  国务院办公厅11月14日对外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我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11月15日《新京报》)

  虽说地方政府整体负债率不高,但是政府债务是关系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变量。局部地区偿债能力弱化、个别地区风险超过警戒线、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PPP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问题不容小觑。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借债只铺摊子不管还,过分依赖卖地还账,助推高价高企,增加征地、拆迁矛盾,造成国有资产缩水甚至流失。地方债务风险特别是存量债务风险不可掉以轻心。国务院办公厅划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此举对于督促政府遵守欠债还钱的底线,不再盲目举债,是一支可贵的清醒剂。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债务率已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在广东省省情研究中心调查涉及的20个乡镇中,政府欠债总额就超过10亿元,其中债务最多的镇达25949万元,最少的镇也有486万元,平均每个镇负债5430万元。不考虑利息因素,个别乡镇不吃不喝还债需要400年。报告认为“乡镇债务已超过实际偿还能力”。如果不对地方举债行为进行限制,明确举债和偿债的责任划分,将会给地方政府信用与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果没有转移支付,有的乡镇政府恐怕已经破产。中央原则上不救助地方偿还债务,实际上是对某些地方“虱多不痒,债多不愁”的严厉警示。

  尽管国家发改委明确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为保障房建设筹措资金;经过国务院批准,部分地方政府被允许自主发债,但是有的地方旧债未还又添新债,政府财力透支,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

  在我看来,地方政府热衷举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前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提高,由于财政资金有限,客观上推动了政府的举债需求;二是一些干部忘记公仆初心,为了快出政绩、多出政绩,急功近利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顾现实条件,大肆举债,大拆大建,甚至拆迁新建住宅、新修大桥打造政绩工程。

  有报道指出,在我国662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城镇建设存在诸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尔夫球场”等政绩工程,其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负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毁损绿地、良田建高尔夫球场之类的报道不断充斥着我们的眼球。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的招牌下,一些地方政府负债率过高,欠债不还,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为了还债,有的地方没有钱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没有钱改善民生,完善公共服务,还想方设法在公共服务中偷工减料,甚至乱收费、乱摊派。

  但是由过度负债支撑起来的政绩工程为某些官员带来了政绩资本,甚至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在错误政绩观的主导下,一些官员为了获得立竿见影的政绩效果,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工作实效,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中央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仅要划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而且要把地方政府举债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制度的力量,对地方政府举债比例、限额进行科学界定,并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治理部分地方过度负债。防止地方政府旧债未还又添新债。并树立清偿旧债也是政绩的执政理念。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政绩评价机制,前移监管关口,给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套上法律“紧箍咒”,让官员不敢随意负债铺摊子、上项目。(叶祝颐)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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