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对外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将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属于在本届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债务率即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线。尽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局部风险隐患,需引起重视。
《预案》堪称一大警示信号。对当下地方债务风险过高的一种预警,也是一种预处置热身。这一未雨绸缪的制度性安排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
不能不说,在一些地方官员中有种模糊认识,因为指望中央托底,才会不顾忌实际实力而盲目举债,导致债台高筑。此次预案明确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进一步厘清了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就是各负其责,自负其责。无疑可唤醒地方官员自我担当的意识。
有基层政府负责人坦言,尽管当前经济下行,但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要出彩,就必须靠举债来保持高投资、大建设。一些专家也认为,地方政府领导在政绩思维驱使下,举债投资冲动非常强烈。
要遏制地方债的高风险,最有效的办法无异于行政问责追究。强化责任与追究,将倒逼地方政府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举债时更加谨慎、理性地分析综合收益与风险,让地方债务行为回归到法制理性的轨道上来。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