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国际经济法理念变革

2016年11月07日 09:18   来源:人民日报   陈 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70余年来,全球治理中有两种理念及其相应体制一直在矛盾中不断碰撞嬗变,一种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若干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全球治理理念和体制,另一种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参与的全球治理理念和体制。这两大理念和体制的分歧或差异在于:由谁来主导实施全球治理?如何实施全球治理?前者主张仅由少数几个发达强国来治理,垄断和操纵国际事务话语权和决策权;后者则主张世界事务应秉持合作共赢原则,由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治理。这两种针锋相对的治理理念对许多世界事务的解决产生了影响。与之相对应,当代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也对国际经济法理念产生着影响。

  在传统国际经济法律格局中,磋商和决策过程只在七八个最发达国家内部进行,他们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和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会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这种做法,从一开始就排除、剥夺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决策权,从而使他们在磋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规章中,几个发达国家也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力大小不一甚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从而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有的超级大国享有的特多投票权或特大表决权,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重大决策,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独家否决的特权。西方大国在这种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优势操纵世界经济贸易合作走向,甚至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拒不遵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众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决策体制下,往往难以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这样不公平不合理的局面,在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互相紧密依存的现实情势下,不仅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各种经济权益,而且不利于全球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经济贸易决策权力分配不公的格局,强调一切国家应当对世界经济贸易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这就要以公正、公平、合理为原则,对当今现存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予以分析,凡是达到公正公平合理标准、符合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的,就可加以沿用、重申;凡是不符合这种需要、只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就要积极加以改善;凡是直接与这一标准背道而驰的,就努力废弃和破除。

  变革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并非单纯是一种政治口号或政治理念。它在实践中也推动了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走上吐故纳新的道路,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改变完全无权、听凭强权国家任意摆布的处境。实际上,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中改变国际经济法制的争斗就时起时伏。比如,2001年11月开启的多哈回合谈判,就体现出新旧两种观念的较量。现存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中蕴含各种不公平规则是一种客观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者还吹捧国际经济规则全都是良法、模范法,对它应俯首帖耳,是不符合正直学者应有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职责的。

  改变当今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制定格局任重而道远。面对当代国际社会“南弱北强”、实力分化的战略态势,发展中国家要变法图强,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无所作为,而应动员和凝聚实力,坚持不懈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迈进。

  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源于国际力量对比变化,全球治理的新格局取决于国际力量的新对比。在中国积极引领下,众多发展中国家变革全球治理体系的合理要求、呐喊和努力,其强度和力度都有较大的提升。当前,加强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乃是大势所趋。中国要抓住机遇、顺势而为,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联合众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愿意顺应历史潮流的发达国家,共同构建合作共赢的全球治理体系,为促进人类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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