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很可能在星期一公布释法结果,香港反对派星期天组织部分支持者上街抗议并导致冲突,法律界一些人亦宣布将在星期二举行黑衣静默游行示威。立法会上的辱国分子梁颂恒、游蕙祯等极端人士通过媒体宣称,人大释法将“彻底摧毁香港司法独立”“用独裁代替一国两制”等,西方媒体很起劲地帮助扩散这种论调,好像人大常委会在干一件“非法”的事情。
一个时期以来,香港明显形成了一种舆论陷阱,它是一整套与基本法南辕北辙的认识前提和价值尺度,包括中央不应该管香港的事,只要中央就香港事务发表意见,就是破坏香港高度自治;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就是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等等。
基本法第158条清楚载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本法的解释权,这意味着人大不仅有权释法,而且释法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基本法。但是香港激进反对派和少数法律界人士偏偏认为他们对基本法的诠释才是最应被尊重的,似乎他们应被置于全国人大之上。
什么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法律含义是什么?每个人或许都有他们的看法,但是这些核心概念的法律定义权不是谁都有的,香港舆论可以多元,但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不容挑战的。
香港激进人士认为人大释法破坏了香港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说明他们心目中的那个“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与基本法所定义的不一样。当人大释法时,他们有必要纠正自己的偏颇认识。如果他们采取对抗行动,恰恰是在对抗香港法治,搞无政府主义。
其实反对者中一些人清楚人大释法完全具有合法性,但他们就是要说人大这样做不合法。如此鼓噪是他们开展政治斗争的一种方式,他们试图以此扰乱视听,挤压中央对香港依法管辖和施加影响的空间,侵蚀中央的权威。
香港从来不是一个独立实体,港英时期,英国法系深刻影响了香港,包括英国的国家利益,它的国家政治底线都深入到香港法治之中。香港回归祖国后,它的普通法体系得以保留,但香港的法治不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律目标上是背道而驰的。基本法的深层含义其实是把香港普通法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连接起来,所以说,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香港的法律体系不得与基本法相悖,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
中央不会干预香港的日常司法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慎用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但是梁游二人以他们的公职身份在立法会上公然辱国,宣扬“香港不是中国”,冲撞了《宪法》和基本法的底线。很多港人强烈要求取缔他们的议员资格,但香港也存在相反意见,社会因此面临撕裂。人大常委会此时主动释法,理由充足,目的清晰,在法律上无可挑剔。
香港高度自治不意味着中央什么都不能管,在涉及香港治理方向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上,中央必须充分使用基本法上载明的包括释法在内的权力杠杆,这是中央的职责,也是它面向香港社会和全国人民必须承担的义务。
少数极端反对派人士借助殖民地文化的惯性和某些西方势力的支持,制造了香港舆论场上的混乱,影响了部分港人的认识。这样的谬论必须遭到针锋相对的清理,一些人的错误认识则应给予与基本法契合的引导。这或许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不管它的艰巨程度有多高,都应得到坚决的推进。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