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11月1日《新京报》)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报告,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占8.9%。不仅普通人深受其苦,就连明星们也不胜其烦, 倒卖明星信息已成网络上公开的生意,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就是如此肆无忌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需求也因此更加凸显。
虽然在我国的刑法中设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而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是这些法规要么设定的起点比较高,造成恶劣后果、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责任,要么就是因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没有明晰,而导致侵权责任难以认定。造成这样尴尬的局面,根本在于民法在这方面没有及时跟上社会情势的变化,对新的领域加以规范。
实际上,若是坐等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才得以追究责任,不仅是对滥用个人信息者的放纵,也暴露出民法典不够完善的法律缺陷。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理应及时介入、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太严重的损失和后果,但正是那些所谓轻忽的疏漏与各种“打擦边球”的行径,为进一步的侵权及至严重违法犯罪铺下罪恶的温床。设若“一个手机号哪怕卖一毛钱也构成侵权”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定会因为顾忌到法律的严重后果而有所收敛。
而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则正是力图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信息,对最小的侵权都尽可能提供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这是在为防止电信、网络诈骗增添一把法律的保护伞,也是民法典对自身的完善,更是对公民权利的扩充与尊重,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