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作家金庸在将作家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公司等三家机构涉嫌著作权侵权,原因是江南早期作品《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乔峰、令狐冲等人物。金庸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道歉并且赔偿500万元”。 (10月26日央广网)
把已存在的漫画、小说、影视作品里的人物,放入新的故事环境,加入作者本人的想法,表达新的主题的作品,被称为“同人作品”。江南《此间的少年》就属于“同人小说”的范畴。
这样的作品是否侵权呢?曾经代理作家联盟诉百度文库案的律师王国华认为: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非法使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如果只用到人物的名字,肯定不属于著作权侵权;如果仅仅性格有一定相似性,比如金庸天龙八部中的乔峰,社会上也会有很多人性格类似,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关键看两部作品在故事情节、内容、语句表达方面是否有相似的地方。
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恐怕很难赢得更多作家的认同。众所周知,小说等文学作品,最重要的,就是塑造人物形象。人们谈起一部文学作品,首先想到的是其中的人物,然后才是故事情节等;同样,一个小说中的人物,也同样会让人们想起文学作品。可以说,在人物身上,寄托着作家的喜怒哀乐,寄托着作家的全部感情,他们甚至是作家的“另一个孩子”。
从现实来看,“同人作品”大都借用的是较为知名作品的人物,利用原作粉丝圈的身份认同感,定向吸引了一大批愿意付费阅读的读者。金庸说: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就用了杨过、小龙女等,每用一次就付款1万元。
近年来,IP概念日盛,一个文学作品能复合衍生出影视剧、游戏、各类商品,随之产生的收益甚至远大于作品本身。童话作家郑渊洁,版权仅是其收入的一部分,由作品中的“皮皮鲁、鲁西西”等人物开发出来的衍生品,也是不可忽视的收入。更有不少网文平台,在与作者的签约中,就包括了造型、动漫游戏、实物玩偶等的权利归属。
当然,小说中的人物要拥有专属权,还必须注意这样几点:其一,不能是历史人物。刘备、关羽、张飞,这些史志中出现的人物,显然不能成为专有。其二,不能是过于大众化的名字。如张三、李四、王五,这些人物,如果没有鲜明的前缀和后缀,显然也不应成为专有。其三,如同作品的版权一样,应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好的作法,是作家在借用他人作品中的人物时,最好与原作者进行沟通,取得同意。从法律上来说,是否保护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如何保护,也需要尽快厘定。(南方网 关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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