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同时必须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消除贫困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事关人的生存与尊严,是人权的应有之义。每个国家采取何种方式消除贫困,既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也受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消除贫困这一目标是共同的,实现目标的方式是多样的。只有充分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减贫道路,让各种行之有效的减贫模式在一个多元世界中共存和竞争,消除贫困的共同目标才能得到更好地实现。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大力开展扶贫行动,经过30年的积极探索,寻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减贫道路。这是一条务实的道路,将减贫行动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建构上,追求消除贫困的理想同切实有效的措施手段有机结合,并且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有意识地实现资源分配方面的互惠共享。
首先,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中国正视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偏低的现实,在此基础上开展扶贫活动,将发展作为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国充分尊重历史形成的政治模式,发挥该种政治模式所具有的体制和制度优势,建立了“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党的领导保证扶贫减贫的政策方向,政府承担主要任务并发挥主导作用,以社会参与的形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调动贫困人口本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党的领导,通过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全社会的动员,发挥不同主体在扶贫体系中的协同作用,打通地区、部门、行业等的限制和障碍,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社会扶贫体系。
其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坚持加快发展经济,扎实推进减贫事业。绝对贫困现象的存在,与经济不发达存在着正相关。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贫困现象的自然消除,但经济的不发达则必然会导致整体性贫困。中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的关系,把发展经济作为消除贫困的根本,发挥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作用,在连续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的同时,注重将扶贫开发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两者的有机联动。自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将扶贫减贫行动逐步与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接,在2016年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中首次将扶贫减贫行动、人权保障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实现了扶贫减贫规划、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三者的有机联动。
再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坚持多种形式减贫,注重提高实际效果。在具体的扶贫措施上,中国实现了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从“面上扶贫”到“点式扶贫”的转换。“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如果说救济式扶贫还只是“授人以鱼”,那么,“开发式扶贫”则旨在“授人以渔”,增强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扶智”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点式扶贫”的实质是“精准”。从“区域性扶贫”到设立国家贫困县,再到“整村推进”“扶贫入户”,是针对贫困地区从注重整体的“面上扶贫”到注重个体的“点上扶贫”的逐步精准的过程。同理,坚持普惠政策和特惠政策相结合,在加大对农村、农业、农民普惠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对贫困人口实施特惠政策,是在国家整体布局中实现优惠政策全覆盖,消除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特定群体短板的同时,进一步瞄准其中的贫困人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更加深入到致贫根源的消除,分类施策,重在精准,从而提高扶贫减贫实效,实现脱贫的基本目标。
最后,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坚持社会公平公正,努力实现成果共享和共同富裕。“不患寡而患不均”,均不是平均,而是均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在发展经济增大社会财富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分配问题。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以制度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革开放成果是全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努力的结晶,改革开放成果理所当然由全体人民共享。每个人都是改革开放的参与者,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用法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在中国的大家庭中,“决不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小康社会是中国人数千年来的梦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彻底消除贫困现象。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的目标,中国政府带领中国人民,用了“洪荒之力”,克服重重困难,齐心协力,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在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为世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的中国贡献。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