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上升为重点专项规划。规划提出,北京将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9月1日《新京报》)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养老问题开始凸显。空巢老人增多,老人与子女因聚少离多,情感孤寂,常引发极端事件。北京市以打造 “老年友好城市”为目标,为老人送上了包含经济和精神在内的诸多福利,而鼓励职工休“孝老假”,更是一份贴心的精神礼物,一定会给老人带来慰藉和快乐。
百善孝为先。孝老敬老是人情至理,“常回家看看”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因为工作和居住等原因,子女平时对老人的探望并不多。有的子女甚至忽视了对老人的探视。当“常回家看看”被写进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时,曾引来好评如潮。但是,法规虽然提出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却没有硬性指标。此时,让子女休孝老假,则是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的延伸和完善。
问题在于,孝老假类似于过去的探亲假。对于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享受一次20天探亲假。但这个假设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才可享受。须知,这个条例出台于上世纪80年代,设置与父母相聚的时间,与当时的交通状况有关。如今一日千里,北京到上海都可以朝出夕返,再以那样的条件要求,符合探亲假的就少之又少了。而且,规定只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可以享受,其他用人单位只是参照。试想,有很多连正常假都休不了的企业,又有谁会给员工休孝老假?再说,让农民工千里迢迢休孝老假又是否现实?所以,孝老假如果规定得不细,执行得不好,很可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空壳假”。
近年来,国家出于人性化安排,设置了很多假项,如年休假、痛经假,遗憾的是很多都流于形式,未能很好落实。要想孝老假不沦为“空壳假”,必须设置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老人可以尽孝,改变探亲假中不包含岳父母的规定,无论父母还是岳父母;二是休假期间必须做孝老之事,谨防挪作它用。利用假期可以带老人外出旅游,或走访亲朋老友,员工在请孝老假时,不妨一并列出孝老计划安排;三是每年安排一次,而不是探亲假的四年一次;四是必须强制执行。不存在商量讨价可休可不休情况。
北京带头鼓励职工休孝老假,体现了对孝老风气的引领和强化,希望其他各地也能参照执行,通过孝老假引导舆论,在社会上形成浓厚的敬老孝老氛围。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