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的具体应用将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弄虚作假将被追责(8月30日《京华时报》)。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是对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及时回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有了上述《办法》,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将能依法开展、有章可循,有利于更积极更有效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事实上,评议考核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除了需要上级政府派出考核组实地检查、听取地方政府自查自评外,还必须倾听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意见。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也最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客观评价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成效。而且这个第三方,还应该是协会、媒体、群众、企业、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代表组成的第三方,这样才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第三方的评议考核意见也应当在评议考核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分量,而非可有可无。
有了普遍意义上的第三方评议考核,才能削减甚至避免地方政府在“自查评分”环节自说自话、自打高分的现象,还可以减少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评议考核地方政府时进行权力寻租、包庇护短的可能,“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有了扎实过硬、被充分采信的第三方评议考核,地方政府才可能将社会满意度,作为检验食品安全工作成效的终极目的,而非“只唯上,不唯下”,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才会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说穿了,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才是评议考核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最终目的。
不光评议考核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需引入第三方,省级政府评议考核下级政府,下级再评议考核下一级,都需倾听第三方的声音。这不光是最大限度保证评议考核情况客观、数据真实的需要,也是培养社会成员关注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的需要。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