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要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

2016年08月30日 08:03   来源:长江日报   周俊生

  有报道称,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债转股方案有望近期出台,最快可能在9月中旬。据悉,方案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商业银行则将成为债转股的主导力量之一,首批试点银行可能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

  债转股,对于熟悉中国改革开放历程的人来说,并不显得陌生。上世纪90年代,国家着力推进国企改革的时候,债转股就被作为消化企业债务的一个途径而得到广泛推行。当时大量国企坏账沉重使银行的市场化改革难以推进,为了打破僵局,国家在当时第一次大规模地推行了债转股,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将企业难以归还的贷款从银行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将其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全国一共消化了4000亿元不良债务。

  但是,在了解了债转股的这个过程后,我们可以发现,债转股不过是将企业债务换了一种形式,即企业股权,企业账面上的资产质量提高了,实际上的资产质量还是那么回事。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后,由于这些企业在完成债转股后缺乏配套改革,其生产经营面貌一仍其旧,新建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未很好地行使股东责任,因此这些企业最终并未能够翻身。

  因此,当再一次由政府推进的债转股即将上马的时候,必须避免重走以往的老路。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此前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曾经表示,推行债转股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相信这一精神也将贯穿在即将出台的债转股方案中。

  要坚持这个原则,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必须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一般来说,将债权转为股权,是在债权人收债无望的情况下为减少自己利益损失作出的无奈选择,只要有比这更好的选择,就不会同意债转股。事实上,当一个企业失去偿债能力以后,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更合理的选择是要求企业破产,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先行得到清偿,可以较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债权人一旦变身为股东身份,在企业破产时其对企业的权利声索只能排在最后,在企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后,能够由股东清偿的资产基本上已经所剩无几。

  目前,债务杠杆居高不下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对于这类企业,应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抓紧推进去产能,一些效益严重亏损、转型困难的企业,应该积极探索走破产途径,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当然,这次推进债转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再像上一次以行政手段为主要推进力量,这将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可以让债务得到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处理,也能有效地推进去产能,因此更有利于宏观经济的转型。如果使用行政权力来推进债转股,固然能够收到短期效果,但其实却是保护了过剩产能和落后企业。

  (作者为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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