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需要国企改革同步推进

2016年04月21日 07: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沈建光

  新一轮债转股备受期待,乐观者将其视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中国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手段的重现,并且是助力去杠杆的重要手段。在当前中国经济的现实背景下,杠杆率较高的企业中产能过剩企业占据较大规模,如何处理好去杠杆与去产能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之间的关系成为重中之重,是债转股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

  之所以产生上述判断,首先,就债转股对象的选择而言,如何避免纾困僵尸企业是个难点。毕竟债转股出台的背景意在化解企业高杠杆率,而对于这方面需求较大的往往是多年来不断债务展期才能存续的企业,且这部分企业相当多数量处于产能过剩严重的行业之中,如钢铁、煤炭,且以国有企业居多。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16日,在1725家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144家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数,其中大多集中于传统的钢铁、化工、煤炭、水泥、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

  同时,考虑到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在银行融资方面都存在着天然优势,如今中国经济基本面整体疲软,优质项目缺乏,银行似乎也更有动机将贷款向存在隐形担保的国有企业倾斜。

  其次,问题的关键是,在整个过程中能否奉行市场化原则,且在当前国企改革尚未完成,企业公司治理尚不完善的背景下,银行能否很好地履行股东职责,并得到股东应有回报?试想,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成,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一旦银行由债权人转为股权持有者,进驻被整合的国有企业,且不说银行是否有足够多的专业人员可以进驻入股企业,就算是银行向入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等人员,但在现有体制下,行政级别很可能低于原债务企业的管理者,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出资方利益不受影响?银行能否履行其对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职责?

  再有,债转股过程存在股东结构变化,如何减少由于大股东之争而虚加的损耗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可以看到,债转股会造成原有股东结构的变化,如果转股金额与企业原有资本额相比数额较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而这一过程也许仍存在矛盾与道德风险。

  例如,上一轮债转股的过程中,原有地方政府作为企业大股东,为了避免控制权旁落,在债转股之前,通过各种方式,如增加林权等,向企业虚增资产的问题,而这为未来企业实现盈利埋下隐患。因此,处理好债转股过程中,地方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损耗也十分关键。

  最后,债转股要因地制宜,避免在落实过程中盲目跟风。新一轮债转股同样要警惕政策执行过度的风险。债转股应该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自主行为选择,双方考虑的基础是各自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原则,且受制于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未能取得较大进展的背景下,不宜大规模盲目地推进,以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扭曲,孕育新的风险。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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