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消息一出,就引发了很多争议。我们还需要不需要职业打假者,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依靠职业打假来拯救商品质量,其作用有限,更不是一劳永逸之举。最终,我们还是要靠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联动起来,一起抵制假货,逼仄假货制售空间,依法打假,依法维权,依法对制售假货行为课以重典,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维护商家企业的权益,让职业打假人自然消失。
而现在的问题是,行政化的打假力度,没有明显的增强;法律范围内的打假路径,没有得到同步的拓宽,这时候急匆匆地欲减少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难免会招致沸沸扬扬的议论。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方面刺激了不正常的“职业打假”行业的出现,另一方面,因此而产生的诉讼也“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但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因为民间的、自发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助推功能。
相对于“不保护职业打假人”,政府部门更应该做的是对职业打假群体进行引导和规制,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使之在净化市场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另外,还应该鼓励普通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让每一个消费者都成为商家眼中“难缠”的“职业打假人”,才能减轻社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依赖,商家才会良心经营,不敢欺骗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群体才会慢慢消失,消费者权益也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出台威慑力更强的“打假”行政条款,或是积极打造无漏洞的市场监管机制,唯有如此,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力度减弱才会具备现实的可行性,才能获得舆论和消费者的共同理解。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