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不保护“职业打假人”等于保护造假者

2016年08月16日 07:29   来源:羊城晚报   吴龙贵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并没有数据显示,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多大程度上减少了市场上的假货和伪劣产品,但谁都无法否认,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和壮大,提高了造假的经济成本,起到了净化市场和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如果职业打假人不再受法律保护,乃至彻底退出消费领域,等于是给造假和售假者提供了便利,而是对普通消费者则是一个坏消息。一进一退之间,市场诚信和消费环境都有可能进一步退化和恶化。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受到争议,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职业打假人买假货并非出于纯粹的生活消费,而主要是以获利为目的。二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有“碰瓷”乃至敲诈勒索之嫌。

  很显然,这是带着道德洁癖的心态来看待职业打假人,似乎某种行为只要有了利益诉求,就变得形迹可疑乃至面目可憎,具有天然的不正当性。但事实上,在一个越来越多元、越来越宽容的社会,我们都应该清楚,是否获利不应该成为评价某种行为的道德评判依据。如果我们承认让见义勇为获得物质奖励可以让更多的人站出来,那么职业打假人就有理由获得赞许而非排斥。

  更需要看到的是,有利可图是职业打假人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职业打假需要付出不菲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很多时候甚至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倘若职业打假人不能有任何的回报,事实上也就失去了生长的土壤和空间。

  当然不可否认,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打假也出现了异化,比如恶意诉讼,滥用司法资源,个别职业打假人甚至被商家收买,但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法律需要做的是不断地加以规范,而不是粗暴地取缔职业打假人。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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