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勉县拟改"定军山市" 地名更改应纾解法律匮乏隐忧

2016年08月04日 09:14   来源:燕赵晚报   刘建国

  因为在征集新地名的通告中附上了暂时拟定的地名“定军山市”,这些日子陕西勉县吸引了不少关注。有人就提议,算一下因为改地名而增加的开支。当然,勉县的地名更改,源于撤县设市的契机,即便沿袭原地名,行政区划的调整带来的支出也难以避免。但对于那些有意更名的地方来说,改地名的成本账,值得好好算一算。(8月3日 《人民日报》)

  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更改地名现象频频出现,甚至成为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绩”。那么,更改地名的背后,到底是否会产生预期利益,是否会衍生相应的附属价值,则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应该说,一个地方的地名被随意更改,暴露出地名更改过于随意,地名更改的权力被过度集中,缺乏法定的程序标准规范。

  不可否认,当前的地名更改并非缺乏法律依据。根据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遗憾的是,虽然《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了地方更名权不能被滥用,但其中的法律规定明显过于笼统和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

  如此之下,在地名更改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一些地方政府则将地名更改权进行“扩大理解”。很明显的一点在于,地方政府可以随便找到符合《地名管理条例》中的更改理由,进而层层上报获得批准。当地名更改简单随意,缺乏严谨、标准的法定程序设计,城市如何命名、怎么命名则完全由政府权力支配和左右,公众则缺乏表达权和参与权。在这种模式下,更改地名的权力呈现“一言堂”的特征,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和参与,导致地名更改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获取政绩的招牌。

  不可否认,一个地方需要发展,地名更改也不是并不可行,但地名不应该随意被更改。从根本上来看,一个地方的地名并不是政府的私有财产,而是关涉广大公众利益的公共财产和资源。正因为如此,面对地名更改,应该赋予市民公众充分的话语权,由民意的最大公约数决定地名是否应该被修改。比如,在《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规定“应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等等。该法律规定将地名更改权赋予了公民个人,并保障了更名程序的公开透明,确实值得借鉴和学习。

  地名更改乱象的存在,佐证了当前立法设计中,缺乏对民意的考量和尊重,更改程序和标准过于模糊和随意。由此,避免地名更改乱象的滋生和泛滥,关键应该完善法律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让地名更改与民意达成默契。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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