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结果顺利上岗,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7月19日《新文化报》)
小雪应聘时提出每月底薪2500元,公司同意了,并表示试用期按照70%发工资,就是175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员工试用期合同》,合同标注第一个月基础工资1750元。可是,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扣掉小雪的“底薪”,最终月工资扣剩160.25元,既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又违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严重损害了小雪的合法利益,令人错愕的是,公司还拿“效益”作挡箭牌来说事,真是混张逻辑。
按照常识判断,基础工资是保底的,也是最基本的,只要劳动者出满勤,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没有给公司造成破坏或者严重损失(即使有也属于财物损害或损失赔偿,不能擅自克扣员工的工资),基本工资不能被克扣。众所周知,而所谓按“效益”论工资完全是另一回事,即“效益工资”,或叫“绩效工资”。它是在基本工资之外的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工资部分,通常设定了最高限额,根据员工业绩评价或考核计发“绩效工资”,但不能把基础工资作为“绩效工资”来对待,谁完成不业绩或者没有带来效益就扣伪证的基本工资,违背了常识,也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没带来效益”为由,扣除其基本工资,仅仅给小雪发160.25元月工资,严重违背劳动法,公司太任性,也太欺负没有经验的大学生。而且,受此“待遇”不止小雪一人,劳动执法部门必须介入,并严厉查处,以儆效尤。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都是违法行为。并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些法律法规要激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任性”的用人单位知道法律的厉害,从此学会依法办事和尊重劳动者的权利。
也许小雪不太懂法,工资被扣了也不据理力争。这警示大学生在就业之前不仅要制作恰到好处的应聘简历,学会一些应聘常识,以便在求职应聘中胜出,更要学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清楚用人单位要遵守哪些规矩,从而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应聘中一旦发现用人单位的招聘规则或用人规则存在明显不公平,或者有漏洞,必须当面指出来,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宁愿放弃这份工作,也不能让少数人的想法得逞。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