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理由都不是滥杀无辜的理由

2016年06月16日 10:55   来源:东方网   蒋萌

  湖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通报,6月13日,在一辆中巴车上,一名10岁小学生被人用刀刺伤。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贺某患肺气肿,曾在一家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因转院治疗及合作医疗报销等问题与卫生院医生产生矛盾,并因此对医院工作人员孔某怀恨在心。于是,贺某尾随孔某正在读小学的儿子并行凶。多亏中巴司机见义勇为,孩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据医院工作人员介绍,“孩子手上神经什么都断了,昨天做了4个小时的手术,以后还要动几次手术……”

  对此,很多人首先想到医患纠纷。但是,什么样的纠纷,至于让一个54岁的男子转而向一个10岁无辜小学生下毒手?转院也好,报销也罢,贺某存在多大“冤屈”?贺某到卫生院多次交涉,期间有扰乱该院正常秩序的行为,还尾随并持刀刺伤孩子,这种身体状况像是被医院“治坏”了吗?退一步讲,就算贺某真的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也不是伤及无辜的理由,暴力行凶欲打悲情牌无法成为免罪牌。

  说到底,如果某些人自认为权益受损,首先应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假如在正当渠道被刁难,可以选择网上曝光或找媒体,尝试获得舆论支持。想玩“花活”或吸引眼球的,不妨搞一下行为艺术。简言之,只要不逾越法律与道德底线,又能使自身境遇发生变化,使用“曲线救己”的招数无伤大雅。甚至,像“偷鸡腿妈妈”那种犯罪(绝非“鼓励”这种犯罪),当事妈妈还是能被挽救的对象,不至于给社会和他人带来难以弥补的重大伤害。

  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终归讲法治。如果有冤情,会得以昭雪。假如真受害,终会有赔偿。可如果行凶报复,纵使有理也会变为无理,即便此前是受害者也会成为犯罪分子。必须指出,行凶杀人(尤其是对无辜的弱者)与报复社会是最可鄙的,也是不可能引发同情的严重暴力犯罪。

  或许,作这种恶的人已失去理智,甚至具有人格障碍。与思想极端的人谈理性可能无果,预估并防止报复性犯罪的难度很大。我们能做的,是必须对伤害无辜说不,不能允许是与非被模糊和颠倒,不能让某些邪恶者以及心怀不轨者自以为“正义”。此外,如果某些制度确有问题,应当积极改革堵漏,尽力化解矛盾释放风险。

  目前,贺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应为无辜的被害者主持公道。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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