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式监督”是治标不治本

2016年06月15日 10:39   来源:华声在线   

  据报道,在江苏徐州丰县论坛上一则《惹上大事了丰县城管暴力执法》的网帖被围观。短短半天时间,该帖阅读量就达到上万。当天下午,徐州丰县城市管理局回应称,工作人员正常执法遭拍摄,劝阻时遭对方辱骂,没有砸车。(6月14日《京华时报》)

  最近,“群众能不能拍摄警察执法”成了热议的话题,与微博上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不同,现实中这样的举动却是危险的:有的屁股被打开了花,有的因妨害执法被刑事拘留。行动是最好的发声,但有些人显然已不满于此。日,某地公安微博表态称,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并在后面罗列了恶意拍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待遇”。简单说,就是法律不允许随意拍摄警察执法,否则警察有权给你颜色看。

  那么如何界定拍摄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呢?微博解释称,执法者认为你干扰了执法,不让拍还要拍,就可以判定为恶意拍摄。我的天哪!善意与恶意全由执法者判定,那不就是不让拍吗?当然,媒体拍摄事迹宣传片的时候肯定除外。

  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拒绝公民监督执法,唯一的例外是拍摄干扰到了执法过程。客观来看,拍摄者以旁观者身份拿着手机录像,根本不会介入执法,但现实是复杂多变的,如果拍摄者在之前与警察发生了言语冲突,或挡住了执法者去路,拍视频就成了次要的,阻碍执法才是主要的,那么采用强制手段似乎也并无不妥之处。

  是执法者被抓住把柄后的恼羞成怒,还是拍摄者确实阻碍执法,具体的标准并不清晰,相当程度上要参考执法者的主观判断。这个判断就是自由裁量权,倘若执法者内心排斥一切监督,天然认为一切拍摄行为都是对自身的冒犯,那么即使再正当的公民监督,也会被曲解为恶意拍摄,进而产生尖锐的冲突。

  唯有见不得人的才最怕阳光,如果阳光令你感到不适,不是阳光有问题,也许是你在黑暗中呆的太久了。一个简单的常识是,警察有使用暴力的权利,但没有滥用暴力的权利;警察有权在现场做他们认为有必要的事情,民众同样有权监督他们认为有必要监督的事情,比如拍视频留证据。两者并行不悖,互补互利,而且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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