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确立为一项人权的重要意义

2016年06月08日 08:29   来源:人民日报   刘海年

  依据《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动下,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将发展权确立为一项人权。这是突破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长期阻遏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是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一项重要成果。

  《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的权利。它宣布,人是发展的主体,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针对发展不均等的事实,为促进发展中国家更迅速地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努力的一种补充,国际社会要采取持久行动予以支援。和平与安全是发展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所以它强调,各国应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和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干涉。应当指出,《宣言》的基本内容与我国长期奉行的发展理念是契合的。

  《宣言》确立发展权为一项人权,并进一步明确国家也是发展人权的主体,是对人权概念和人权理论的新发展。《联合国宪章》序言关于“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已经将国家平等权利与男女平等权利列为基本人权之内容。《宣言》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查阅国际人权的文献,都肯定了国家和国家内个人发展权、和平权的主体地位。既然认为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就无法否认国家作为人权的主体,就不能将国家从人权主体中分离出去。

  还应指出,人权概念和理论是发展的,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权利的要求是其基础。发展权利成为一项人权,正是适应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打破对发展的阻遏、实现国家和人民发展的背景下实现的。一些政客鼓吹什么人权高于主权,将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主权与人权相对立,以人权为借口,从幕后策动所谓“颜色革命”或绕过联合国直接发动武装侵略,完全是出于一己私利。其结果正像北非和海湾国家已经发生和正在继续发生的那样,美丽家园成废墟,和平生活被打乱,大批人扶老携幼逃离故土成为难民。这完全是在人权的口号下制造人权灾难。

  发展权利的主体是国家时,其与民族权利等一起都属集体人权部分。所不同的是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国家具有双重身份,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为了保障人权,保证发展权的实现,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发展政策,在促进全体人民积极、自由地参与发展及带来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所有人的福利,并受理人民的其他诉求。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全力排除外部对发展的障碍,反对外国侵略和对国家主权的干涉,依《联合国宪章》与国际社会一起共同维护国家主权,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发展权的实现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国家和人民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发展权。为达此目的,在战争年代无数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前赴后继献出了青春和生命。新中国成立、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极其复杂的内部与外部条件下,克服种种困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既充分肯定以往的成就,又直面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规划了清晰蓝图。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两个重要决定,五中全会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发展作了部署。

  依据新的历史条件,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总的战略布局,我国对外将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原则,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和平是要以国家实力(当然包括军事实力)争取的。为增强国家实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和保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健康发展。中国国家和人民发展权的实现,中国的发展理念与经验,将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乃至世界各国人民的发展产生广泛影响。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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