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罗小雨的火车票丢失,向检票人员出示订票短信和身份证。仍被要求补交全价票款并加收两元手续费。罗小雨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罗小雨败诉。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由于双方争辩激烈且不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6月1日《检察日报》)
在火车票实名制之前,乘客丢失火车票,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铁路部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以后,依然只看纸质车票不看身份证,丢票乘客全额补票不说,还被加收手续费,这不是霸王条款吗?乘客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却判决乘客败诉,令人遗憾。虽说火车票金额不大,但是丢票官司事关广大乘客切身利益,二审法院如何判决,广大公众拭目以待。
从法律的角度讲,乘客坐火车,与铁路部门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车票既然已经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丢失火车票是一种违约行为。铁路部门给予丢票乘客补票加手续费的“惩罚”,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乘客不会冒着不能乘车、不能出站的风险故意弄丢车票,给铁路部门添麻烦。丢票乘客网上购票记录清晰可查,购票短信、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一应俱全。铁路部门行个方便,允许乘客乘车、出站,有何不可?正像储户存款不会因为存折丢失存款归银行所有一样,铁路部门让丢票乘客“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
从技术角度讲,允许丢票乘客凭借购票信息乘车,可能会出现乘客自己使用电子火车票,将纸质车票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在实名制的大背景下,乘客需要身份证与车票信息一致才能进站、乘车。只要铁路部门在乘客进站时严格查验身份证与车票,仅有纸质车票的乘客一般是混不上火车的。何况车上列车员还要查验身份证与车票。乘客仅凭纸质车票蒙混过关的可能性更小。至于未买票乘客拿别人的纸质车票乘车、出站,如果铁路部门改查车票为主为查验身份证为主,这个漏洞完全可以补上。再说,没买票的乘客连车站都进不了,火车都上不了,又如何用他人纸质车票出站呢?一句话,铁路部门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查票验票环节,凭借刷身份证进站、出站,堵住无票乘车漏洞,并不是什么技术难题。
进一步说,乘客丢票是违约行为,乘客无纸质车票不能出站;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不能按时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乘客蒙受损失,浪费时间,铁路部门又该承担什么违约成本呢?乘客坐火车,铁路部门理应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事实上,列车晚点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普通列车晚点根本是家常便饭,就连动车组与高铁也不能幸免。列车晚点以后,乘客除了忍受煎熬,或者改签其他车次外,根本讨不到其他说法。同样是公共服务部门,飞机晚点,如果不是天气方面的原因,民航方面还会给乘客安排食宿、给予适当赔偿。铁路部门常常自诩列车大提速,服务堪比飞机,在列车晚点补偿方面,铁路部门为何没有责任担当呢?铁路部门如果真心提高服务质量,不能以丢票重新买票这样的狠招督促乘客保管好车票,在提高列车准点率,列车晚点补偿方面也应该体现责任担当。
虽说丢票乘客会给铁路部门查验车票带来不便,甚至还可能让少数不诚信的乘客钻空子。但是,铁路部门并非单纯营利企业,带有公共服务性质,不能以纯经济眼光来衡量公共服务的得失。铁路部门选择性作为,让丢票乘客重新买票来规避服务责任,最大限度获取利益,如此“毫不利人,专门利己”,实名制的意义体现在哪里?铁路部门的服务责任又在哪里?
进一步说,铁道部并入交通部是化解铁路行业政企不分难题的一大进步。但是拆分以后的铁路总公司依然是独家经营,并没有引入市场竞争。在缺乏市场竞争的语境中,我们难以奢望铁路行业权力谦卑,主动修改霸王条款。铁路行业引入并激活市场竞争,打破“铁老大”垄断局面,显得十分重要。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