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的监控依赖让监控规制更加凸显

2016年05月24日 10:09   来源:深圳特区报   王琳

  基于自家安全而安装的视频监控,没有理由为之设禁。但监控并非仅仅是个人的权利,可能给他人的隐私带来威胁。这就不得不在安全防范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家中不时被小偷“光顾”、车停小区总被剐蹭、担心保姆看娃不靠谱……面对生活中的烦心事,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安装摄像头,“千里眼”便频繁出现在楼道里、窗户外、住户中。摄像头在给市民带来安全感的同时,也给有些人带来不安和焦虑,有邻里因监控侵犯隐私闹得关系紧张,也有私人录像被窃取后在网上传播。

  这是一个“无图无真相”的时代。多少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最后都在公开的监控视频面前定纷止争。而一有争议激烈的影响性个案,舆论的第一反应也往往是:请当事方公开监控视频。在我们的身边,监控摄像头越来越多,这并不是人们的隐私意识越来越糟糕,而首先是,监控对于个体安全的确起到了有效的保障和防范作用。监控视频的证据价值,因其客观性而较之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更具证明力。再加之监控技术的发展,百十元的硬件连入网络已经能够满足基本的监控需求,门槛降到如此之低,注定我们要进入一个“人人都是监控者”的新时代。

  基于自家安全而安装的视频监控,没有理由为之设禁。但监控并非仅仅是个人的权利,一些私人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在监控范围上常常超出个人住家,并可能给他人的隐私带来威胁。这就不得不在安全防范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当然,视频监控侵犯他人隐私,并不是监控的必然结果。就如一个人有权唱卡拉OK,但他无权因此而影响到他人的休息权。就算是在自己家,权利的行使也有其界限。监控装在自家,但如果监控摄像头对准的是邻居家,那就不是为安防监控,而是为满足个人私欲的偷窥。因监控而侵权,并不需要监控法来调整,我们已有一部《侵权责任法》。

  装在自家的摄像头,是监控还是偷窥,相对还好认定,争议更大的是私人能否对公共场所实行监控。通常,公共安全监控是由警方等公权力部门来实施的。对这类监控,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出台。民众最关心的“公共场所”的划定,在几经争议之后,逐渐也有了多数共识。如停车场、商场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银台前等处,均属于不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区域。

  应当承认,不管是公权力安装的视频监控,还是私人安装的视频监控,都存在失控的危险。视频监控有时很难局限在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内,网络的病毒式传播防不胜防,且一旦形成侵权危害后果就很难挽回。这就要求我们的监控制度应设计得更加精细,管理责任、侵权责任、程序救济、纠纷解决等,一个都不可或缺,相互之间还要能实现无缝衔接。唯其如此,兼顾安全防范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才可能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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