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派捐款”有悖慈善伦理

2016年05月04日 15:23   来源:东方网   沈栖

  今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慈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也已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舆论以“十年磨一剑”来形容其立法的艰辛,同时也传递了这么一个政治息码:它将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并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更多正能量。

  近来,配合《慈善法》的实施,有关慈善活动的报道日趋密集,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这里不妨列举一则“指令性摊派捐款”的事例——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有企业曝出镇政府通知捐款的红头文件。在这份强调以指令性捐款为主的文件中,列出了以镇领导为负责人的捐款计划表,其中涉及政府机关、派出所、村委会、镇企业在内的50余家单位,捐款计划在1000元-20000元不等,总额27.8万元。位于该镇的企业称:自身生存艰难,不愿捐款但又不敢不捐,处于两难窘境。

  人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郭村镇政府制定这一捐款计划的初衷,同样,人们也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该镇某些企业因经营不善、效益不佳而左支右绌难以应付捐款的实情。但,值得质疑的是该镇政府“指令性摊派捐款”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慈善是一个正常理性社会中的当然行为,作为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它与政府等公共权力携手扶贫济困、救灾救难,共同促进环卫、教科文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最终保障人权与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健康的慈善事业亟需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与制度空间。无论是其生存环境还是制度空间,除了法律保障外,还得有伦理基础。慈善伦理的基本内核就是两个字:自由。视慈善为自由行为,便是让慈善回归了本性,有了应然面目。从刚颁布的我国《慈善法》解析,无论是慈善活动的自愿性上,还是慈善组织的成立、公募权的开放、个人求助行为的合法性上,无不彰显出自由的要义。解读之:一、是否参与慈善活动取决于主体的自愿(第3条);二、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双重管理制度,使得慈善组织成立成为了一种具有现实可能的自由行为(第10条);三、公募权的放开(第22条);四、不禁止个人求助行为,赋予其合法性。

  《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慈善事业已从政府的掌管场域转向社会自由发展的场域。自由能够导致一定领域的繁荣乃是基本的规则,慈善事业当不例外。像江苏郭村镇政府那样搞“指令性摊派捐款”,尽管有良好的初衷,但其结果则是亵渎了慈善的自由原则,腐蚀了慈善的正能量。其理浅显:当捐款由自愿变成强制,且纳入政府的行政行为,任由“被慈善”“被捐款”的现象继续泛滥,慈善事业就会失去社会对其的信任,失去大众对其的垂注,无法走得更远、更稳、更健康。

  记得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就《慈善法》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慈善业必须注意捐赠人的意愿,少一些政府的干预”。上述所列举的“指令性摊派捐款”事例堪称“政府干预”的典型案件。看来,为确保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得把政府公权力关进《慈善法》的笼子里,来不得半点任性呵!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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