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盐亭13岁单亲家庭女孩梁颖,因患癌症晚期且家庭贫困,引起广大爱心人士关注,并响应呼吁纷纷捐款,仅有账目可查的捐款达到11万余元。梁颖的父亲、爷爷在接受善款时曾承诺,治病结束后,剩余的钱将捐给需要的人。今年1月14日,梁颖病重不治去世。有细心的爱心人士发现,当初的捐款并没有用完,于是联系梁颖的家长,但被告知不愿意退钱。随后,当地社区也介入做工作,同样被告知“没钱了,不退”。于是,一场捐款后的退款风波在盐亭发酵,并引发讨论……(2月24日《成都商报》)
这边爱心人士坚持要求受捐者退款,那边却人无动于衷,以“没钱了不退”作为回应,当初接受捐款之时,所作的“用不完退还”的承诺,也被轻易的践踏。一场捐款后的退款风波在持续发酵,使之有逐渐演变为公共事件之虞。除了对受捐者进行“无德”的指责之外,当前公众最需要解决的一个心头之疑是,对于拒不退款的行为,究竟拿什么来给予应对?
拒不退款的行为,对于社会爱心的伤害,相比于所受捐的11万元捐款,其代价不知超过多少倍。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公众在捐款时必然会投鼠忌器,并使得爱心人士陷入“无路可走”的困境之中。一方面公立慈善机构的社会信誉度不高,爱心人士不愿将钱捐给慈善组织并委托其管理;另一方面,民间公益组织尚未发育完善,在管理上同样存在不透明的问题。然而当社会自发捐款之后,善款的使用同样面临着被侵占的巨大风险,加上没有相应的约束和制约机制,同样无以成为纾解爱心的主渠道。
对于原本就缺乏信任的社会道德,这样的个例具有难以估量的破坏力和杀伤力,很显然不能仅从道德层面去进行检视与反思,而应有更为妥善的处理方式。客观的说,善款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当其的完成使命后,那么剩余的部分,就完全要退回或者捐出去,用到更需要帮助的地方。对其进行挪用或者侵占,就明显违反了捐款者的意愿,也违背了当初寻求帮助时的初衷,属于典型不遵守契约精神的体现,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然而,此种不当得利的行为,跟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结果因为机器故障而多出来钱,两种在性质上并不一样,前者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而后者属于刑事调整的范围,可以用“侵占罪”来进行定性。更何况,若没有捐款者采取司法诉讼的途径,那么单纯的道德呼吁和要求,自然就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惩戒,让其付出相应的代价,以减少类似现象的发生率,需要更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首先,在民间自发的基础上,其实可以更好的发挥自我监督和约束的作用。除了现有的舆论施压之外,还可以启动民间自有的响应机制,发挥各方的力量而促进当事人转变立场,回应捐款人的权利伸张;其次,在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相应的公益组织和管理机构,可以在既有的范围内启动征信追溯机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这种退款的行为纳入“黑名单”中,让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再次,捐款人可以采取司法诉讼的程序,通过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逼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当然最为关键之外,诚如专家所言,爱心通过慈善组织可解决尴尬,不过其前提是,必须采取更为扎实有效的措施,让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得到提升,使之真正成为爱心释放的主渠道。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