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管理与传承度过财富迷茫期

2016年04月19日 09:29   来源:解放日报   于霄

  如果说,从前的中国家徒四壁、一贫如洗,现在终于可以算有车有房、有点余粮了。但是,因为战争年代的割裂,中国古代的财富管理与传承观念有所遗失,加之西方的财富管理与传承手段尚未流传开来,所以刚刚富起来的中国人似乎正处于一个财富的迷茫期。

  在一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人们考虑最多的往往是财富的增加。中国在过去十几年中,总体保持着两位数的经济增长。在那个年代,人们的财富管理策略多是激进的。不少风险偏向性投资流向股市、借贷乃至灰色地带奢侈消费……也许有人一夜暴富,但更多人血本无归。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进入了经济新常态——稳定加发展。新的环境造就新的观念,追逐高风险、高收益的人群在不断地失败中转向保守。于是,大笔财富沉淀到房产、固定存款和债券上。更为重要的是,第一代富人开始老去。

  当人老去,神志不清,甚至不能思考时,一生累积的财富如何管理就成了问题。特别是,死后的财富如何传承。法律中关于监护的规定,可以给出一部分答案,但回答不了全部。

  比如,一对父母离异,父亲财产较多,但年纪较大,一子未成年,父亲希望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但又不希望由母亲管理。根据我国法律,父亲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留给儿子,却无法控制母亲作为监护人行使的财产管理权。所以,他的财产安排并不能如愿。

  再如,一位老人希望给未出生的孙子留一笔钱作为大学学费,但对儿媳非常不放心。虽然他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安排,却仍然无法避免死后财产被挪用的风险。所以,他的财富安排也无法确保心愿的满足。

  中国法律在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确实还有很多空白。当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之后,人们会发现,一旦自己失去意志,这些财富就不再与他有更多关系。而英国人财富所具有的人格性,在当下的中国是缺失的。

  英国人财富的人格性是指财富继承了原拥有人的意志,在他不能处分甚至已经去世后,还能依照他的意志运转。英国做到这一点是通过家族授产实现的。家族授产是一种复杂的制度,简单说就是通过设定信托的方式,将财产交由自己信任的人管理,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财富处分的时点与方式,甚至目的。

  在上面两个例子中,家族授产可以这样安排:第一个例子中,父亲可以对一定的家产设定信托,指定受托自己信任的人管理财产,直到儿子成年或工作。在此期间,家产收益归儿子所有;到期后,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这样即便母亲是儿子的监护人,也无法动用这笔财产。第二个例子中,老人可以把这笔钱设定信托,转移给信托公司,并指定孙子为受益人,规定孙子在上大学时方可动用这笔钱及其收益。他甚至还可以规定,如果这笔钱用于支付大学学费后有所盈余,剩余的可以用于结婚或养老。

  这两个例子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可以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管理,管理人(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占有和收益,享有如同所有权人一般的权利。二是,它可以赋予财产处分非常个性化的安排。如委托人(家产原有人)可以安排财产处分的时间,可以安排财产处分的发生条件,可以安排财产处分的禁止条件。可见,家族授产虽然形态各异,但本质是家产信托,是一种非常个性化、不以个人的意志是否存在为前提的财产处分方式。

  当然,家产处分虽然可以解决很多既有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但在我们的立法和实践条件下尚难以完全实现。特别是,我国的信托公司还远未达到高标准的要求。在开放倒逼改革的态势下,信托法的国际化已十分紧迫。期待在不久的未来,国人也可以享有专业的家产信托管理服务。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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