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电视认罪”该寿终正寝了

2016年03月03日 14:13   来源:光明网   陈广江

  3月1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3月2日《新京报》)

  防止冤假错案,必须杜绝有罪推定现象,根除有罪推定思维。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上认罪现象该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其实,“电视认罪”是曾经一度非常流行的公捕公判大会的延伸和变种,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这次朱委员的建议再度引发关注,恰恰说明当前有罪推定现象并未根除,不仅公捕公判大会没有绝迹,各版本的“电视认罪”现象更有泛滥趋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特别是在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回归的法治环境下,必须对“电视认罪”保持警惕。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则必须以独立审判为前提,就是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庭审,而不是侦查。以审判为中心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也是诉讼规律和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但现实中,庭审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侦查有喧宾夺主之嫌。

  未经审判就让嫌犯在电视上痛哭流涕、认罪伏法,违背司法改革理念。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全国各大小电视台,都早已开办了‘法制节目’,可是到如今有多少此类节目从《今日说法》变成了《今日说警》,从《法治进行时》变成了《刑警进行时》,从《法治在线》变成了《刑警在线》?如此违反《刑事诉讼法》让犯罪嫌疑人电视‘认罪’,央视难辞其咎。”电视媒体当然有责任,但把板子都打在电视媒体上并不客观。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惯性下,社会缺乏无罪推定意识,往往是这边一抓人那边就让其上电视认罪;嫌犯这边一旦“招供”就算破案,那边警方就迫不及待地召开庆功会。其实,嫌犯电视里认罪也不等于真有罪,有罪无否只有庭审说了算。“舆论审判”会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或将影响司法公正,为冤假错案埋下隐患。

  看看近期平反的冤假错案,代价之大、教训之深,有目共睹。在浙江叔侄冤案中,聂海芬“女神探”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就是电视媒体塑造的。全面依法治国就容不下“电视认罪”。换言之,“电视认罪”的归宿是坟墓。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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