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习近平组长的主持下召开的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从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专项部署,令人鼓舞,同时也使城管执法工作聚焦于全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执法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对历次中央全会有关精神的梳理,我们不仅能够透视出我们党为我国城乡管理和社会建设设计的美好蓝图,同时也能预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将给城乡百姓带来的生活变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公报提出“要深刻认识深化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并且提出“城乡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36条》作为我们党和国家首次对城市管理工作制定的专门规范性指导文件,进一步为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具体的路线图。
其从“总体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指导,明确提出分两个阶段实现总体目标:第一阶段即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第二阶段即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指导意见36条》对于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深化改革与发展创新、对于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实现中国梦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以“总体要求”的形式明确了城市管理工作改革的方向与任务,明确了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五项基本原则,匡定了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管理体制和机构整合布局。
虽然《指导意见36条》继续坚持了综合执法方向,但已经远远超越了当初单纯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范围与执法模式,重点在于执法重心下移,逐步实现城管执法工作城乡全覆盖,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36条》还对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并改进执法方式、执法制度、监督制度,制定权责清单,以及完善具体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划,明确提出了创新治理方式的具体途径,对加强组织领导与完善保障机制也进行了具体部署。
《指导意见36条》所作规划的落实,将使我国的政府执法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城管执法的管理、保障、监督机制更加完善,城管执法常态化、柔性化、民主化水平更加提高且更具权威性,关键是更受广大市民欢迎。
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再到适应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需要的新型城管模式,应当说是要再上一个台阶。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城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执法力量相对整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既精简了机构,优化了职能配置,又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同时加强了规范化管理,缓解了与执法相对人的紧张关系。
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即将跨越的第三个台阶上,按照《指导意见36条》指引的路线图,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致力于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和战略目标。
我们可以预期:通过改革,必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整合机构,改变管理职能交叉、执法责任分散的现象,实现这些部门职能的有机统一,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通过改革,必将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通过改革,必将实现城市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通过改革,必将使城管执法重心下移,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和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朝着一改单纯行政管理为政府服务、共同治理的方向发展;通过改革,必将加强有关立法,缩小全国各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上存在的较大差异,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水平。
理顺部门职责分工,面向市民开放,提升市民在城乡治理领域的参与程度,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城管执法改革跨上新台阶的最大亮点之一。其不仅能够有效弥补目前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短板,而且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特色。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
最广泛地动员和吸收城乡民众参与城管,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这在十八大报告中亦有要求:“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改管理为治理,广泛吸收市民参与,我国已有城市予以实践,如南京在城市建设领域,积极创新,打破传统观念,提倡“树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将城市管理与服务百姓、城市管理与改善民生、公共秩序与公民权益等关系统一起来,积极调动并发挥单位、协会、社区、公民等各种力量,营造公众参与机制,创造公众参与平台,既协同政府主导,又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同时推进城管阳光执法,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和城管整体水平,反响较好,市民满意度明显提高。
其实,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吸收民众参与治理,深化民众参与治理程度,对于促进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和谐、提升城乡社会的正能量、促进社会的民主自治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其他方面的综合提升,都极具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36条》指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
由此可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在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有利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体制机制创新”,力求提高效能、服务到位,广泛吸收社会力量特别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这一过程,使其成为这一过程的主体,又是这一过程的最大受益者。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广大市民参与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市民自我学法用法、具体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高市民自身的守法意识,促使广大市民与“管理者、执法者”之间建立起平等互信的关系,减少社会对抗,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全社会的文明素养,促进社会和谐。而这如果不能说是最主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一过程中,增进全社会对城管执法的了解和理解,加深对城管执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被动到主动,从配合到参与,从反感到信赖,从受“管理”到“主人翁”。
总而言之,在十三个五年规划序幕拉开之时,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就已提上日程,表明,城管执法工作不仅得到了中央认可,而且受到了中央的重视,其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突出。《指导意见36条》的出台,是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完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契机,既是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引,也是城乡百姓的福音。相信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下,从源头治理,城管执法终将成为城乡百姓离不开的生活保障。?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