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岂能只赔旅客200元

2016年01月22日 06:54   来源:燕赵晚报   史洪举

  1月21日9点,上海飞往北京的东方航空MU564因超额出售50多张机票,致使40多人滞留机场无法登机。值班经理称,20日晚临时调配飞机,无法联系到旅客,并要求旅客签署放弃追诉声明,每人赔偿200元。多数旅客拒绝签署,要求事后维权追溯。(1月21日澎湃新闻)

  对于机票超售,业内人士称,为了避免座位浪费,航空公司会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超售。这种做法对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有益,也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由于经常有旅客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登机,对于超售的航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旅客都能成行。但是,对因购买到超售机票而未成行的旅客,航空公司除应予免费改签、给予升舱待遇外,还应就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旅客购买机票就等于与航空公司达成合同关系,应享受到约定的服务内容。如果因航空公司“超售”而致使旅客行程改变,甚至造成长时间延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否则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适当超售固然属于国际航空界通行做法,但航空公司显然不能以行业惯例来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此事件中,航空公司称航班因临时调换机型造成旅客溢出,那么,即便是这样的原因,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要知道,临时调换机型并非消费者所能预见,更非其所能决定,而是航空公司内部行为,且该行为对消费者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影响重大。假使其调换机型因他人不当干预或非法行为所致,其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可向行为人追偿,否则,其自然应该就自主经营行为承担法律风险。此事件中,航空公司未能对买到超售机票的旅客作出妥善安排和适当补偿的话,显然不能仅给予200元赔偿,消费者有权以实际支付机票金额的三倍主张损失。

  既然适当超售机票是航空界通行做法,那么,航空公司能否在出售机票时就明示系超售机票,以此拒绝赔偿。答案是否定的,消费者与商家达成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按时乘坐航班,航空公司明确机票可能无法使用显然使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悖逆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为法律和交易规则所不允许。即便其作出如此明示,也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需要说明的是,超售机票与航班延误不同,前者多数航空公司自身行为,后者多源于天气突变或飞行管制,系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只要尽到妥善安置或适当补偿即可,无须按欺诈行为对待。

  有必要强调的是,既然适当超售机票是航空业惯例,那么,是否也应形成这样的行业惯例,即对因购买到超售机票而无法按时登机的旅客,航空公司应尽快为其免费安排其他航班并适当补偿,超过一定期限的,除安排航班外,还应以票价为基准赔偿旅客。如此,方能凸显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挽回航空公司一贯店大欺客的负面影响,有效补偿旅客损失,抚慰旅客情绪,避免酿成冲突事件。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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