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提出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11月12日中国政府网)。
此次国务院颁布城乡医保新规,其目的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资源,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和所有新农合参保人员;另一方面,改变政府承担医保支出比例过高、城乡居民承担医保支付比例过低现状。因此,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一项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医疗保障改革。
从现实看,目前城乡居民医保中个人缴费比例确实不高,如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仅为“人均不低于120元”,不仅明显低于同期“每人380元”政府补助标准,更远低于按工资10%计算的职工医保缴费水平。若任由这种现状延续,随着医疗费用上涨和保障水平提高,医保基金将无法承担不断增长的医保支出,且会扩大财政补贴“黑洞”,城乡居民医保也将难以为继,甚至有停摆危险。显然,目前这种个人缴费过低、财政负担过大的城乡居民医疗缴费机制,是到了该调整时候了。因此,为了降低基金风险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
而且,目前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和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将会产生多重医疗保障功效:首先,可构筑更加牢固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使全体城乡居民能病有所医。因为,整合之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规模更加庞大,一方面可将结余资金进行适当投资,实现医疗基金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使国家大大提高医疗支付能力,有更多资金用于城乡居民住院治疗和门诊看病,并不断提高报销比例。其次,可缩小城乡居民之间医疗差距,让全体城乡居民公平分享医疗待遇。
过去城乡居民实行的城乡分割医疗保障制度,在住院和门诊报销比例、医保病例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城乡居民难以公平享受国家医疗保障。整合之后,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基本医疗保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再次,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使更多城乡居民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由于目前个人缴费比例及财政补贴比例都不高,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不强,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致困不在少数,而提高城乡居民应对疾病灾害能力,应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和财政补贴标准,使医保基金势力不断扩大,为城乡居民解决更多大病医疗问题。
当然,目前国务院推行城乡居民医保新规,阻力不小,不少城乡居民缺乏正确认识。对此,各级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城乡居民消除误解,全面、客观正确认识医保新规,如在提高缴纳比例上向民众解释清楚,不是单纯提高城乡居民缴费比例,而是在国家提高支付比例基础上,相应提高居民缴费比例,是一种双向增幅运动,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医疗基金势力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使全体城乡居民能积极响应和支持,并参加医保。
同时,也应注意一个重大问题:确定个人缴费比例,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坚守可持续性及基金收支平衡原则,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合理确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比例,避免“一刀切”或缴费比例过高,而将大部分低收入居民逼向弃保地步,从而降低参保率,使居民医保制度覆盖率下降,出现大面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最终落入与出台政策初衷相悖离不利局势。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