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遇到突发情况敢不敢及时伸出援手成为人们热议的问题,突发疾病现场第一目击者“不敢救、不会救”的社会难题也令各界普遍困惑,日前,医改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城市前列的深圳出台了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应急事件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现场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并强制公安、学校、公园、交通站点等重点单位场所培训救护员的比例。(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出门在外,总会免不了遇到突发情况,及时向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手或者在困难时刻得到他人支援曾经是每个人的普遍自觉。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个案的发生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都去哪儿了”的调侃,使得人们在面对不测时首先想到的是否会被欺骗。因而面对突发意外,很多人不敢上前帮助是担心“帮忙”会“帮”出麻烦来,不小心还会惹上官司。
免除紧急现场救护者的责任,虽然也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救护人是否具备专业的救援知识和职业技能,但既然是突发紧急情况,必然会有风险,对紧急施救免责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虑,如果救护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那就是要求救护者完全等同于医护工作者,而谁又能保证每一次突发紧急情况身边都会有医生经过呢?让救护人承担这种风险,出发点就存在问题。从“老人跌倒扶不扶”说开去,紧急现场救护同样也面临着“当救不救”的道德困局。
担心好心惹上麻烦是很多人伸出援手之前的最主要顾虑,正是这种为意外的付出所带来难以预测的后果使得人们在危急情况面前百般踟蹰。曾有媒体经过广泛调查认为,“怕承担责任”成了很多人不实施急救的主要理由。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规定紧急施救免责,无疑是对人们善意的积极回应,对打消施救顾虑,避免更大损失具有积极示范意义,这一点应当肯定。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上海杭州等地有关部门都试图通过法律式的保障,让公众在紧急情况下敢于伸出援手,把现场紧急救护行为纳入法律的羽翼之下,让救护人勇于“见危而救”,敢于”及时伸手“,有了这种公共权力的担当与护航,个人善意就能得到最大发挥,在我国现有公共救助能力依旧有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会个体的急救能力和动力,是对“见倒不扶”和“见急不救”的尴尬的有力反击。
用法律手段去呵护道德善意,既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更是公共责任应有的价值担当。这种“好人法”固然不是万能的,但是其带来的示范意义却是不容小觑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