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隐私权保护当有边界意识

2016年01月11日 11:13   来源:东方网   刘建国

  如果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艾滋病毒,对于那个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永城的小新,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儿。去年三月,他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然而六月初,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1月10日中新网)

  如此的结果,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恐怕都难以接受。更为关键的是,在婚检之时,小叶的病情就已经得到妇幼保健院的证实,但为了保护小叶的个人隐私,妇幼保健院最终选择了沉默。或许,在其看来,这不过是一个“善意的谎言”,可是谎言的背后,带给小新的则是无尽的痛苦和折磨。

  现实中,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艾滋病病人,从立法层面都做出了隐私保护,以便于他们不被社会和他人所孤立。比如,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其中有多个条款在婚姻、就业、医疗等方面都对艾滋病群体进行了保护。同时,从社会层面而言,也往往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在细节处照顾他们,让他们坚强的面对生活和未来。然而,艾滋病群体拥有隐私权,但并不意味着权利的行使没有边界,类似于报道中的情形,无疑应该被法律所严禁。

  所谓的艾滋病群体隐私权保护,应该以不伤害他人权利为边界,避免个人权利行使给他人权利带来误伤。即便,法律规定对艾滋病群体的信息保密,但这种保密应该限定于无原则性的传播,特殊情形不应该包含在内。就报道中的婚检个案来说,医疗疾控部门选择保密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面对权利可能被侵害的小新,则不应该忽略保密所带来的权利危害。为了保护艾滋病隐私,而忽略了他人的权利,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保障初衷和本义。

  令人忧虑的是,就当前的艾滋病群体隐私保护而言,更多的人只是泛泛而谈,并没有真正厘清法律的功能定位。如此之下,不清楚艾滋病保护的边界意识,缺乏制度和措施方面的法律认知,就可能因保护艾滋病群体的隐私权而对他人造成伤害。在一个社会中,若实现艾滋病群体与每个人和谐共处的目的,就应该遵循权利边界,而不能只是将隐私权无节制的予以扩大。从这个方面而言,不管是医疗疾控部门,还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都应该在权利边界内保护隐私。

  一起个案面前,虽不具有普遍性,但却应该引发人们的更多反思。隐私权利面前,边界意识和思维至关重要,每个人既拥有权利空间,也承担着不影响他人权利的义务。唯有厘清彼此之间的界限,以法律规定从事个人行为,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隐私权保护也才能“名正言顺”。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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