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0日)的新闻,又送来一个陈年旧案的新消息:海南陈满案再审,检方要求改判无罪。
简要地说,陈满一案经历了23年跌宕:1992年,海口市发生一起命案,四川人钟某身亡,遗体严重烧损。当地警方认定钟某的老乡陈满是凶手。在经历一审二审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及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今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称海南省高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院再审陈满案。29日重审的法庭上,浙江省检察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满无罪。陈满则表示,当年被抓时遭受了刑讯逼供。
因为重审尚未宣判,现在还不能说陈满一案是“冤案”,但最高检的抗诉、以及抗诉带来的重审,本身就是一个信号。重审中透露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讯逼供”信息,也足够丰富,能助公众形成对这起案件是非的基本判断,形成对同类案件的联想和归类。
陈满案肇始于1992年,从被捕到一审被判死缓、再到二审维持原判,横跨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严打”时期。检方抗诉时提到的种种证据不足问题,正是在“从重从严从快”的“严打”精神下出现的。如果将这一段的司法历史横切出来观察,就会发现在同一个时间轴上,聚集着若干经典的冤案样本:湖北佘祥林1994年因涉嫌杀妻被批捕,1998年被判刑,后因其妻忽然现身而重获清白;河南赵作海1999年因涉嫌杀人被拘留,2002年被判死缓,八年后因被害人现身而平反。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正是在1996年严打运动中,“仅61天”就走完程序、“庭审不到一小时就被宣判死刑”。“严打”精神如何模塑了刑侦、司法流程,如何以实质正义之名摧毁了程序正义,都可以在这些案子中找到活生生的历史细节。
1996年“严打”当然已经与1983年“严打”有很大不同,今天再使用严打一词,也与上述两个带特指意义的名词有了不一样的语境。但“严打”的精神和后遗症,却仍然留存在今天的司法运行中,并和法治价值形成了深层的对冲。它强化了以公安系统为主导的公检法关系,极大弱化了三家权力互相制约的功能;它强调了政治意图对司法的指挥,背离了刑侦自身的规律和司法的独立;它吸取了政治运动中“大字报动员”和“广场政治”的精神内核,漠视了法律本身的谦抑性。“严打”背景下的冤案,正是以超法治的手段寻求法治成果的悲剧,是今天再提“法治”二字时,必须学到的第一课。
这一课可能正在形成共识。陈满案再审,和之前媒体倒逼疑案重审不同,缘起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上一周另外一起引起公众关注的重审案——“巧家幼儿园投毒案”,主人公钱仁风重获自由,也是因为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虽然缓慢,虽然仍有赖于主人公的艰难申诉,但司法系统内的制衡功能和纠错能力还是逐渐显露出来了。在中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历史当口,这种能力要迅速提升、并与对“严打”思维的系统反省相伴随,不然,这一代法律人和施政者就会再次面对法国大革命留下的那句著名的棒喝——
“你们什么都没有忘记,什么都没有学会。”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