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贿人“围猎”的官员有多冤?

2015年12月29日 07:30   来源:羊城晚报   潘洪其

  有媒体梳理近年来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很多行贿人并未被严厉追责,有的一直逍遥法外毫发无损,与受贿人被判刑入狱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不少人看来,在行贿人与受贿人这一对特殊关系中,行贿人往往是主动一方,如果没有行贿人向官员发起“围猎”,官员也就没有受贿的可能和机会。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大多数官员原本都是好的,只因为行贿人手段太卑劣,“围猎”攻势太猛烈,一些官员才在稀里糊涂之间被“拉下水”,他们的腐化堕落固然可耻,同时还有更多可怜的成分——原本是好端端的官员,不幸被不法分子的“糖弹”击中,成了行贿人的“猎物”,蜕变成了腐败分子,岂不可怜?

  行贿人比受贿人更加主动,且更可耻可恨,然而两者最终承受的结果却不相同。受贿的官员以受贿罪被追究刑责,轻则被判三五年有期徒刑,重则被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行贿罪可判的处罚本来就比受贿罪轻,刑法又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些行贿人正是利用这条规定,想办法使自己符合“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条件,从而获得从轻处理。面对这种反差,别说那些受贿被判刑入狱的官员会感到不平衡,舆论也普遍认为法律对行贿人的处理过于宽宥,甚至客观上起到了纵容、鼓励行贿行为的作用。

  不过,法律不只是要考虑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表面上的主次关系,法律更要考虑行贿人与受贿人内在的真实关系。实际上,在一个权力与市场有形无形紧密交织的社会中,一些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不但打个电话、批张条子就能帮他人办个什么手续,或谋个好差事,还能通过堂而皇之的决策决定,或者明里暗里施加影响,将地皮、项目、贷款、优惠政策想批给谁就批给谁。他们拥有这样的权力,能够施加这样的影响,无异于向行贿人显示了一种姿态——只要你向我“投资”,我就能给你办事。

  从根本上说,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人永远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永远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一方如果没有受贿的可能,另一方就不会有行贿的意识。所以,法律对受贿行为的惩处,必然要重于对行贿行为的处罚。今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提高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只有犯罪较轻,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于处罚),并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以行贿罪论处。新刑法加大了对行贿人的打击惩处力度,但行贿人受到的处罚仍然轻于受贿人,两者的轻重之别不应改变也不会改变。

  法律必须对行贿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必须产生相当的社会震慑效果,尽管为了打击受贿犯罪,很多时候需要动员行贿人提供关键的证据,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能够换来一定的宽宥处理,但这种宽宥须有严格的法定限制,决不能异化为对行贿行为的默许与放任。

  行贿人为达目的无所不用其极自然罪不可赦,但被“围猎”的官员也并不冤枉,他们一不留神就成了行贿人的“猎物”,三下两下就被“拉下水”去,只能说明他们不具有坚定的政治觉悟和坚实的法治观念,说明我们优化净化社会政治环境和法治环境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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