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生命,事故前后都应一样

2015年12月16日 07:37   来源:华西都市报   李晓亮

  生命高于一切,珍视敬畏生命,是人之底线,更应是立法和执法退无可退的基准线。而对生命的轻慢之态,实是社会不堪承受之重。提到这个,是因昨日频密出现的相关新闻,不由你不慨叹万分。

  先看一个可称“利好”的消息:“两高:安全事故后阻挠抢救或以故意杀人罪处罚”(12月15日中新社)。这是最高法、最高检和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会上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适用的司法解释。这种对待生命的态度,值得点赞。无视法规,违规作业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就该追究相关责任人刑责;出事后,隐瞒不报,见死不救,更是罪上加罪。

  轻慢之态,其实不分事故前后。事后重惩追责,不及事前预警预防。好在这个司法解释即刻生效,也算知耻后勇,努力挽回尽力抢救了。这种危害生产安全的事后追惩紧迫感,或应推广到从生产、安监、交通乃至整体公共安全的所有事故中。

  比如,昨日同屏出现的安全事故新闻中,事故后对受害生命的轻慢众生相,就颇值深忧:“王宝强回应家人车祸去世:还有2人举家逃逸”(12月14日中新社);“水电站员工挟尸要价续:当事人离开 站长被停职”(12月15日《华商报》)。

  交通肇事逃逸,若非牵扯到明星家人,甚至不会引起舆论太大注意。概率上,事故难避免,但事故后的选择却极其重要。有多少本能及时抢救的致死是逃逸造成的?这和上述生产事故后瞒报遗弃甚至封堵致死的“二次矿难”何其相像?执法究责是否也该精准量化细分?王宝强已为激愤爆粗口道歉,还称有肇事者扬言,“找关系就能解决”,这又和矿主封口费式有恃无恐的“私了”一样。

  钱能买命时,则法已无公信。水电站闯祸,“临时工”已走,但“挟尸要价”风波却未平息。发现溺亡者几天不报警,却只忙着找“捞尸买单人”,这个并非无主公共水域的挟尸事件,责任沦陷,再次洞穿底线,也是一次“人性矿难”。

  最后再看一则,作为联合发布上述生产安全事故司法解释的安监部门,对4个月前的天津港事故表示“仍在调查”(12月15日中新社)。虽然有个4个月法定期限,但是公众显然对于“技术鉴定时间的额外弹性度”这种技术层面的专业分歧不关心,只关注调查结果是否公信权威,执法追责是否客观公正。

  总之,不论生前身后、事故前后,每个生命都不该被轻慢。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